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
《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的出臺,讓更多的納稅人傾向于認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合同金額應當不包含增值稅。該文件規定: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均不含增值稅。主張印花稅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的一個強烈理由是: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如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則重復征稅。那么,事實應當怎樣呢?
根據印花稅相關政策的規定,印花稅計稅依據可能是合同金額(如購銷合同)、收取的費用(如貨物運輸合同)和收入(如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條例制定于1988年,彼時,尚未開征增值稅,是否含增值稅不是問題,如今,全面營改增,是否含增值稅已經成為一個問題。那么,該不該含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該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對合同金額(或收取的費用、或收入)的約定,一方負有對標的物(或服務等)的交付(或提供)義務,另一方必定有給付價款的義務,而這個給付的金額也必定是含增值稅的。如甲、乙雙方簽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合同價是200萬元,增值稅是22萬元(新項目、一般計稅),這樣的約定,雙方很清楚,購買方要向銷售方支付222萬元而不是200萬元。如果購買方未按期付款,雙方發生訴訟,甲方向乙方追償的,肯定不只是200萬元價款,還要有22萬元增值稅款——即使價、稅單獨標明,雙方對合同金額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222萬元,而不是200萬元。其他的合同也是如此。根據這個判斷,除去免征增值稅銷售(轉讓)合同外(合同金額也不可能含增值稅),合同金額中,無論價、稅是否分別標注,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均應包含增值稅,因為這正是合同法要保護的價款,也是印花稅要征稅的本義。
綜上所述,現行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中,仍有不少互相交叉、重復征稅的規定(如房產稅計稅依據包含地價),因此,這不能成為否定印花稅計稅依據應含增值稅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8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以下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非金融機構間的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會計、審計、法律咨詢合同;工程監理合同;電網企業與用戶間的供用電合同;擔保合同;勞務用工合同;物業管理、安保、保潔合同;廣告代理合同;承包經營合同。
【法律依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餐飲業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一、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二、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繳納印花稅的方法:
1、貼花法。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印花稅票貼在應稅憑證上,并在每枚稅票與憑證交接在騎縫處蓋戳注銷或畫銷。
2、采用繳款書代替貼花法。一份應稅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用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完稅,并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蓋完稅戳記代替貼花。
3、按期匯總繳納法。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4、代扣代繳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