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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樣本)(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0-10 22:04:45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文法院

法律分析: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我們首先要書寫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事實和理由,而且,在書寫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的時候,應該簡明扼要,以及提出法院對于當事人案件無管轄權的理由以及應屬于哪個法院來管轄的事實。而且我們提交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必須在規定的期限進行提交,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管轄權異議民事上訴狀

  導語: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下面是我收集的管轄權異議民事上訴狀范本,歡迎參考。

  管轄權異議民事上訴狀范本(一)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XX歲,伊旗人,司機,現住:伊旗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XXXXX。

  組織機構代碼: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公司總經理:XXXXXX,電話:XXXXXX。

  現住:鄂爾多斯市東勝區XXXXXX。

  被上訴人因原告XXX訴被告XXXX撤銷合同糾紛提出的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XXXX)東法民初字第XXXXX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XXXX)東法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XXXX就XXX訴XXXX撤銷合同糾紛一案向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件應當移送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人民法院管轄。2009年9月20日,東勝區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X)東法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被上訴人XXXX對該案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將該案移送至準格爾旗人民法院管轄。上訴人認為東勝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當由東勝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本裁定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中最基本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按照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有證據或者

  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有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裁定中是被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按裁定書中被上訴人的理由為:“原被告簽訂的《承包車輛營運合同》中雖有‘如果出現合同糾紛,請在東勝區人民法院受理’的約定,但該約定是無效的。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故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必須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之一,而東勝區人民法院五者皆不屬,??。”然而,被上訴人卻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東勝區人民法院不屬于任何五個地點。所以理應當有被上訴人承擔不利后果即被駁回管轄權異議的申請。

  而裁定中法院的裁定思路卻是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申請后,法院卻將舉證責任倒置過來要求原告承擔,被告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法院要求原告去證明被告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如果原告無法證明被告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不成立,那么被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就成立。這就像甲起訴乙,訴訟請求為要求乙返還其欠甲的100萬,結果法院的思路就是這樣的,要求乙去證明自己不欠甲100萬,甲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而如果乙無法證明自己不欠甲100萬,那么法院就會認定乙返還甲100萬元一樣的荒謬。而實際上是如果甲無法提供證據,那么法院就會駁回他的訴訟請求。而在甲無法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乙甚至可以一句話都不說也不用承擔敗訴的風險。同理,在本次被上訴人無法提供證據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情況下,上訴人根本不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也更不應當因發表反駁意見而承擔不利后果。故此東勝區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于法無據。

  二、協議管轄有效,東勝區法院享有管轄權(反駁意見)

  在裁定書中提及能夠證明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東勝區只有李永平的一份證言為證,無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的說法是錯誤的。有蒙凱公司的宣傳廣告一頁,錄音資料一份,照片若干張。該廣告的地址寫著: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銅川鎮發展路

  一號(包府路九公里處)。照片若干張,其中有些照片中明確的寫著公司的總經理為白玉良,這些照片就貼在東勝區銅川鎮發展路一號蒙凱公司辦公室的墻上,為蒙凱公司的組織機構圖。和司機出面辦理各種事務的恰恰是白玉良本人,能夠證明該地點實際上就為該公司的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不是,那么這個辦事機構算什么,白玉良貼在墻上的照片算什么,難道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詐騙場所?因為且有錄音資料一份,能夠證明合同的簽訂地點為切僅為東勝區銅川鎮發展路一號,而東勝區法院對上述證據不但沒有分析論證,甚至沒有提及存在上述證據,而只提及有一份李永平的證言,很顯然遺漏了證據,沒有正確的反應出事實真相。其實事實是十分明了的,蒙凱公司與司機簽訂的合同為格式合同,也即蒙凱公司為了反復使用而單方預先制定的合同,可以說合同中的每一個條款都是經過了蒙凱公司的深思熟慮后才寫出來的,整個合同起草的也極具專業水準,作為起草者,作為占主導優勢的一方難道會將一個與合同毫無聯系的地點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相反,當初蒙凱公司就應當預見到本合同的管轄法院約定在東勝,對爭議的順利解決或者說對公司本身更加有利,也應當知道約定符合法律的規定,至少知道合同的簽訂地,辦事機構所在地都在銅川鎮。如果是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還有請可原,因為合同畢竟不是他起草的,自身缺乏相關的經驗。但是作為一個專業的團隊,一個大公司卻如此出爾反爾實在令人氣憤。實際上,蒙凱公司之所以不承認自己寫下的法院又管轄權,無非就是想要拖延訴訟的進行,為訴訟的正常進行制造壁壘。公司畢竟強大,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司機卻耗不起,拖一陣時間司機的打贏這場官司的信心就瓦解了,銷毀了。實際上蒙凱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行為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自己的目的,因為現在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事情就已經拖了兩個月,在對上訴人諸多刁難的情況下,下了一個沒有法律依據的裁定,導致一個原告撤訴了。其實,對本管轄問題對上訴人來講,如果真的合同的五個地點都與東勝區法院沒有聯系,上訴人也就不會反應如此強烈了,但是實際的簽訂地就在銅川鎮,上訴人實在難以咽下這口氣。

  據此XXXX與準格爾旗蒙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協議管轄應當有效。

  三、即使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人民法院對本案亦無管轄權

  (反駁意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第四條確定了被告住所地的確定標準為:法人是指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非登記注冊地。《民事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只有在沒有辦事機構的情況下的合伙企業及合伙型聯營企業,才由登記注冊地法院管轄。我們提供的證據錄音資料一份,蒙凱公司宣傳廣告一份,照片若干張,均能證明該蒙凱公司在東勝區有辦事機構,所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東勝區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而且本案的主體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并非合伙企業及合伙型聯營企業,所以即使要認定為由登記注冊地法院管轄,主體也不適格, 所以即使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準格爾旗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東勝區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提供的上述三份證據沒有做出任何分析論證,在裁定書中表述為“原告只提供證人李永平的一份證言來證明”的說法是錯誤的。

  本裁定認定準格爾旗蒙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成立,亦缺乏論證,甚至沒有提到據以認定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證據是什么,僅被上訴人提出的理由中表述:“由被告住所地即準格爾旗人民法院管轄”,在該裁定中看不出被告提供了何種證據證明了被告的住所地在準格爾旗,而就直接認定由準格爾旗人民法院管轄,不但缺乏法律依據,而且沒有任何根據,實在難以令上訴人信服。更何況有有效的協議管轄根本就排除了此條的適用。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所以必然也是錯誤的裁定書。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年月日

  管轄權異議民事上訴狀范本(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人因**糾紛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服**人民法院(20**)*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區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區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9年2月16日,上訴人******有限公司就****訴******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向@@@@區

  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移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時也是勞動合同履行地)即****區人民法院管轄。2009年*月*日,新浦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09)@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并于2009年*月**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認為*****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移送****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原審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原審裁定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一般應由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經連云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并作出裁決書,所以應由@@@@區法院進行審理。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區法院的理由沒有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并且原審法院也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所以該裁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裁定,應當予以撤銷。

  二、****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是勞動合同履行糾紛案件,也應當由上訴人住所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所以本案應該由上訴人住所地,即連云港市****區人民法院管轄,而****區也同時是勞動合同履行地。而@@@@區法院是被上訴人住所地,根據法律規定不應享有管轄權。

  三、本案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原審法院@@@@區法院應當依法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區人民法院審理。而非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申

  請。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必然也是錯誤的裁定書。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有限公司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狀

法律主觀:

1、主體 有權提出 管轄權異議 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 訴訟 參加人無權就 管轄 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 管轄權 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 移送管轄 后,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于其在訴訟中居于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 答辯狀 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 管轄異議 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 起訴狀 ,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 民事責任 的情況下,如對 一審 管轄權有異議,在 二審 期間可以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形式 一般情況下訴訟管轄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并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對于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另外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上訴 等有關問題的解答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管轄權異議裁定后是可以進行上訴的,但是首先應該要確定的是具備上訴的條件。上訴應該具備什么條件如上文中描述的幾項那樣。我們在選擇上訴的時候需要先仔細的核對是否具備上訴的條件,然后在進行上訴,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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