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有效嗎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債合同的規定:
1、主債權是相對于債權中的附屬債權而定的,規范主債權的合同就是主債權合同。抵押擔保則是債權的一種擔保方式。抵押權的成立必須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主債權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擔保的成立為前提,因此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2、反擔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擔保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在為債務人借款合同提供擔保的同時,會要求債務人向擔保人提供相應的擔保,這就是反擔保。所以反擔保的主合同是擔保人和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消失則反擔保同時消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帶》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反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嗎
法律主觀:
一、可要求主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嗎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因此,保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可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的規定有利于避免或減少 保證人追償權 實現的風險,以保障其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但反擔保在實踐中實用性不強,只有在債權人要求特定的保證人提供保證,而特定的保證人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形下才可能適用,一般情況下提供反擔保的擔保人可直接對債權人提供擔保,無需反擔保。而且,在反擔保方式為保證的情況下,仍涉及到提供反保證的保證人追償權實現問題。
在實際生活中,常發生債權人、主債務人、保證人三方簽訂協議或者債權人與保證人雙方簽訂保證協議,對保證人追償權的相關事項進行約定。我們認為,約定的追償權屬于債權轉讓的性質,不是法律規定的真正意義上的追償權,應適用債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另外,在 保證合同 中,債權人是基于對保證人的特殊信任而與保證人達成的保證協議。未經債權人同意,保證人不能隨意將自己承擔的保證責任的一部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債務人也不能在未經債權人同意而擅自變更保證人、擔保金額、擔保期限及擔保責任范圍等。可見,保證人的責任有很強的法律身份性,我們認為,保證人的追償權也是一項專屬權。
二、誰是本票的主債務人
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出票人簽發本票,就是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本票的出票人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三、主債務人是什么意思
主債務人是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對債務的履行承擔第一位或主要責任的人。根據一般法律原則,在國際融資活動中,因 借款合同 而產生的債為主債,因保證合同而產生的債為從債,借款人是主債務人,保證人是從債務人。貸款人只能先向借款人追索,并在經法律強制執行而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再向保證人索償。除了票據流通結束時正確付款以外,在票據追索中,只有票據的主債務人清償票據債務,才能全部消滅票據關系;從債務人的清償債務,一般只能部分消滅票據關系 所以,主債務人又可以稱為最終債務人 票據時效制度中將承兌人或出票人的票據時效規定為最長時間,主要原因即在于主債務人的原理。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保證是什么意思
問題一:銀行反擔保是什么意思 想了半天,怎么給你解釋好,還是百度里面有個案例比較好。
你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是不具備銀行貸款申請的條件,于是,有擔保公司為你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銀行有了風控的保障,便可以貸款給你公司。但是擔保公司也會考慮到自身的擔保風險,于是會要求你公司提供股權質押或者其他固定資產抵押的擔保品來反擔保。在銀行貸款到期的時候,如果你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擔保公司要履行擔保責任對銀行進行借款本息的償還。然后擔保公司再執行你公司的反擔保品來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補償。
這個例子好理解一點。文字的太拗口。
問題二:舉個通俗的例子說明反擔保是什么意思? 甲借了乙的錢 丙是憨保人 但丙讓甲出具實物或證明 證明甲有能力還錢 如果還不了自行負責的擔保就是反擔保
問題三:公司之間的"擔保"和"反擔保"是什么意思? 擔保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得到清償,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權利上設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財產的一種權利的行為。《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設定擔保。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以保障擔保人的利益。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從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又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財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在保管、運輸、承攬加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問題四:在信貸公司 反擔保是什么意思? 反擔保也是擔保,是被擔保人對擔保人提供的擔保。
舉例:A丁B擔保貸款,B是借款人,A是擔保人。但A也不放心B,要求B拿房子抵押給A,這樣,B就向A提供了反擔保。
問題五:反擔保和再擔保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 30分 1、反擔保是擔保方提供擔保,由被擔保方提供增信保障擔保人利益;
2、再擔保是擔保方提供擔保,由其它擔保方提供進一步的增信。
問題六:什么叫反擔保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海。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具體地說,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擔保法》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問題七: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有什么區別 簡單的說,甲是貸款人(用錢的人),乙是擔保人(個人或企業或擔保公司),丙是借款人(例如銀行或小貸公司),丁是反擔保人(為甲向乙提供擔保的企業或個人,通常用個人信用或反擔保物)。
關系如甲乙丙丁,甲向丙借款,但又沒有足值抵押物,需要乙為甲提供擔保來提升資信能力,而丁為甲向乙提供足值反擔保物(通常甲和丁是業務關系戶或者親屬或者其他建立在個人信用之上的較親密關系),如果甲無力償還貸款,乙將替甲向丙還款(也叫代償),而乙發生代償后會采取追償措施,來彌補自身的損失,而追償的對象就是丁的反擔保物。
所以,乙和丁(也就是擔保人和反擔保人)都屬于擔保人,不同的是,乙發揮的職能是金融中介,而丁發揮的職能僅是擔保。
問題八:房屋抵押反擔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即為擔保人提供擔保。本案是用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擔保人。
問題九:再擔保和反擔保有什么區別? 擔保不同于共同擔保、重復擔保和反擔保。
可以設立再擔保的主擔保僅限于保證、抵押和質押,再擔保的方式有保證再擔保、抵押再擔保和質押再擔保三種。再擔保人享有主擔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同時也享有專屬于再擔保人的抗辯權。再擔保人在承擔再擔保責任之后享有向債務人和主擔保人的追償權。
再擔保,是指為擔保人設立的擔保。當擔保人不能獨立承擔擔保責任時,再擔保人將按合同約定比例向債權人繼續剩余的清償,以保障債權的實現。雙方按約承擔相應責任,享有相應權利。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獲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場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區別
(1)反擔保中的債權人為原擔保人,再擔保人在承擔再擔保責任之后享有向債務人和主擔保人的追償權。
(2)反擔保僅僅限于約定擔保。
詳細,請查閱百度百科:再擔保、反擔保。
問題十:履約保函中反擔保是什么意思 反擔保和擔保其實是同一個法律概念,都是擔保,只是針對不同對象來說的。
甲在履約保函中為乙擔保,但又不放心乙,要求乙為甲的擔保提供一個擔保,這就是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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