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的保證范圍會縮減,其保證責任也會減免。對此,在審判實務中,多數法官認為,在同一債權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與人的保證時,即使物的擔保人是第三人,物的擔保亦應優先于人的保證。這是因為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物權擔保較債權擔保更為可靠,容易實現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一、人保和物保并存時的如何處理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如果擔保合同中已經約定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順序,那么債權人應當受到該約定的順序的約束。
當事人在 保證合同 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 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人保與物保的區別
1、保證合同中人保和物保的處理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超出授權范圍的保證合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人保和物保的競合
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擔保權。
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進行選擇。
如果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都提供了物的擔保,第三人又提供了人的擔保的情形,
債權人應當先行使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否則保證人可以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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