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疫情屬于合同履行中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客觀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由,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來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由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根據疫情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以前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的,不能免除責任。此外,疫情并非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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