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無法提供工時公司要求離職
疫情期間無法上班被辭退分三種情形,不同情形下的解決辦法也是不同的:
1、疫情期間,因客觀原因非員工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這種情況辭退了可以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不能隨意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疫情期間企業因生產經營確實需要裁員的可以裁,但要根據相關法律要求支付員工補償金;
3、如果企業已經復工復產了,而員工沒有合理理由不去上班的,是可以辭退的,并且是沒有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疫情期間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疫情期間勞務合同到期,不能終止合同,要順延工期。如果員工在疫情期間治療或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不能直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應該順延至員工醫療期、隔離期或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結束的時間。非治療的,疫情期間屬于不可抗力,合同自動延期。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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