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可以無責退租嗎
1、疫情并非當然就可單方免責解除合同。疫情雖屬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必須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可主張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能否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需結合具體訂立租賃合同的目的、租賃合同期限、合同各方付出的成本等多重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不可抗力,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法律效果在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時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責任,但是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則不能免除民事責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可以解除合同。當前,國家雖認定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疫情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一概而論。在租賃期限較短、繼續履行合同付出成本畸高的情況下,本次疫情的因素一般導致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承租人此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與出租人友好協商,解除相關租賃合同。對于租賃期限較長的合同,疫情時間放置于整個合同履行期來說,相對比例較小,并非當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且基于此造成的損失,雙方可基于公平原則,通過協商減免房租等方式分擔損失。2、如若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仍單方解除合同的,將承擔違約責任。如若承租方在未與出租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仍然單方解除合同的,勢必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只是基于疫情原因,在違約責任承擔上,法院往往會在合同約定違約金范圍內酌情判定,適當調整。3、若承租方在未與出租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拖欠、拒付租金達到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如果承租方在未與出租方協商減免租金和解除合同事宜的情況下,單方拒付租金或長期拖欠租金的,且達到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出租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疫情期間解除租賃合同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本次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出現本身并不能構成不可抗力,但隨后政府出臺的延長春節假期及復工延長通知,屬于不可抗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疫情期間房東漲價怎么辦
疫情防控期間房租的具體協調方案需要跟房東協商,但根據規定,企業租來的場所現在沒辦法正常使用的話,完全可以請求免除租金,疫情導致企業的經營已經嚴重虧損的,只能請求免除部分租金,至于個人住房租賃合同,想免租的只能跟房東協商。
因為防控疫情房租怎么協調?
(一)對于租賃房屋的用途為用于生產經營,已有明確行政管控政策導致無法實現使用目的,則應當免除租金
此種情況是指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如根據政府的要求關停的網吧、KT、酒吧、電影院、大賣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又如因政府政策延長假期造成無法開工的工廠導致工廠未能用于生產經營的。由于此時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無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續正常使用的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當然無需支付相應的租金,同時出租人無需承擔無法提供適格租賃房屋的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于經營,但受疫情影響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可請求減免部分租金
此種情況是在疫情期間,承租人一直占有并使用著租賃物用于經營活動,因此免除租金是明顯不符合情理的。因疫情對生產經營產生了明顯的影響,如因疫情給社會公眾造成的恐懼或政府限制人員外出導致商場人流明顯減少的,疫情導致物流、交通暢嚴重影響生產經營且導致承租人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承租人可據此為由要求減少部分租金。對此,法院亦可酌情減免部分租金。
(三)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于經營,疫情并未導致其收益明顯減少的,不可請求減免租金
如疫情并未影響其生產經營甚至導致其經營收益明顯高于日常情況的,如用于開設藥店或銷售防護用品的房屋獲得了比往常更大的收益,承租人不可主張減免租賃。對于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于經營活動,其收益減少不明顯的,亦不可請求減免租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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