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物業費減免政策
疫情期間,如果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要求減免物業費。如果協商不成的,不可以要求減免物業費。業主與物業服務人需要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減免物業費屬于對物業合同的變更,需要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
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總則以及合同法當中117條明確的規定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大面積爆發,直接導致政府部門出臺封城、實施交通管制、延長假期等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根本無法預見,完全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三大特征。
出租人可基于不可抗力條款而免責,但承租人可基于公平原則主張對停業期間租金予以減免。
參照“非典”期間的相關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例,多地法院均對于非典停業期間的房租的免交請求予以支持。司法裁判對于突發疫情引起合同糾紛的基本處理思路:能履行則按公平原則調整、不能履行則按不可抗力減免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租房合同疫情算不可抗力嗎?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一般情況下,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等)、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及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情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尚未確定其傳染源,且無有效的藥物和治療方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本身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在當前的醫療技術條件下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性質可以被認定為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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