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開放分類: 社會、法律
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無法預防的客觀情況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后者如戰(zhàn)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fā)生后,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也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險范圍內的財產損失時 ,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出賠償關系。當不可抗力事故發(fā)生后,遭遇事故一方應采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內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范圍。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則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fā)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盡力采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1,force majeure 2, the act of God 3,irresistible force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guī)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guī)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shù)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后的發(fā)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于它出現(xiàn)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xiàn)了,這類事件仍然屬于不可預見的事件。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fā)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yè)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jù)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fā)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yè)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fā)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fā)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fā)生。債務人對于非因為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fā)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盡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guī)定不可抗力的范圍,而且由于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范圍理解也不同。根據(jù)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shù)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xiàn)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xiàn)象,如,戰(zhàn)爭、動亂、政府干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一般來說,把自然現(xiàn)象及戰(zhàn)爭、嚴重的動亂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國是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干預、不頒發(fā)許可證、罷工、市場行情的劇烈波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爭議。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具體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實上,各國都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實際上等于自訂免責條款。當事人訂立這類條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種:一種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規(guī)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義,不具體羅列可能發(fā)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簽訂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變化,雙方對其含義發(fā)生爭執(zhí),則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機關或法院根據(jù)合同的含義解釋發(fā)生的客觀情況是否構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種是列舉式。即在合同中把屬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羅列出來,凡是發(fā)生了所羅列的事件即構成不可抗力,凡是發(fā)生了合同中未列舉的事件,即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種是綜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體含義,又列舉屬于不可抗力范圍的事件。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一般應規(guī)定的內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事件發(fā)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按對不可抗力事件范圍規(guī)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概括式,即對不可抗力事件作籠統(tǒng)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但應立即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并在XX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向對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
列舉式,即逐一訂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種類。如“由于戰(zhàn)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
綜合式,即將概括式和列舉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戰(zhàn)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綜合式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
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后,有時會出現(xiàn)一些意外事故而影響合同的履行,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何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jù)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fā)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fā)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干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zhàn)爭、罷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實踐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是很嚴格的,要與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化等正常的貿易風險區(qū)別開來。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買賣合同中訂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約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主要規(guī)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發(fā)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等。
(一)不可抗力的范圍
關于不可抗力的范圍,國際上并無統(tǒng)一的解釋,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三種規(guī)定方法。概括式對不可抗力范圍只作籠統(tǒng)規(guī)定;列舉式是將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綜合式,即列舉式與綜合式相結合,對經??赡馨l(fā)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戰(zhàn)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雪災等)列出的同時,再加上“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綜合式的規(guī)定方法,,既明確、具體,又有一定的靈活性。目前,在我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綜合式。
(二)不可抗力的處理
發(fā)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及時進行處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處理,應視事故的原因、性質、規(guī)模及其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實際影響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
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不可抗力發(fā)生后,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guī)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在實踐中,為防止爭議發(fā)生,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guī)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關于不可抗力的出證機構,在我國,一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如由對方提供時,則大多數(shù)由當?shù)氐纳虝虻怯涀缘墓C機構出具。另一方當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文件后,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復。
1)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
2)最好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guī)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文件后,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復。
當事人約定了兩種違約金計算標準
合同約定了兩個違約金標準肯定是不合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當中規(guī)定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只能約定一個違約金標準,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那也應該按照法定違約金來賠償,法定違約金的賠償標準是取決于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傊?不能約定兩個違約金標準。
一、合同約定了兩個違約金標準是否合理? 不合理,法律規(guī)定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只能約定一個違約金標準。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雙方實際損失來賠償,最高不超過30%,具體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二、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有幾種?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 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又分: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 1、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要件為: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fā)生、何時何地發(fā)生、發(fā)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fā)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zhàn)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于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xiàn)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guī)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guī)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依其約定;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2、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fā)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 違約金標準幾乎成了所有書面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合同中的任何一項條款都不能出現(xiàn)模棱兩可的相關規(guī)定,兩個違約金標準就會導致最后雙方還會因為違約金的支付標準產生爭議。因此,在違約金的這一塊如果出現(xiàn)了兩個違約金標準的話,雙方就要進一步進行協(xié)商,確定一個違約金支付標準。
在簽合同之前違約怎么處理
合同訂立前,如不存在口頭協(xié)議或起稿,因不存在合同,不適用合同條款,沒有違約責任,應當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如有口頭協(xié)議或起稿的,則適用違約責任。
一、合同訂立之前違約要承擔責任么? 合同訂立前,如不存在口頭協(xié)議或起稿,因不存在合同,不適用合同條款,沒有違約責任,應當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如有口頭協(xié)議或起稿的,則適用違約責任。 合同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無瑕疵地履行義務,導致合同向對方受損,則構成違約。一旦構成違約,就應當向受損方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形式視合同的個體情況而定,如依約繼續(xù)履行合同、賠償因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的損失等。二、簽訂合同應該怎么約定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條款可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里面作詳細約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在合同中可以約定一條總的違約條款:“任何一方違反本協(xié)議導致本協(xié)議無法繼續(xù)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還可以約定賠償金,如雙方均違約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三、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包括什么? 并不是所有的違約都需要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就說到了違約的免責事由。免責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法定)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等。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注意以下問題: (1)不可抗力條款,可直接援用法律規(guī)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guī)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條款具有強制性,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2、免責條款(約定)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將來可能發(fā)生的某些事由免責任的條款,但是如果以下列事由作為免責條款的無效: 1.排除人身傷害之法律責任 2.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法律責任 3、第三人過錯的,合同相對人不免責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這條體現(xiàn)的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不論是在合同簽訂前,還是簽訂的過程中,約定違約責任是經常出現(xiàn)的,也是為了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若是出現(xiàn)了違約,嚴謹?shù)暮贤彩悄軌虮WC當事人雙方承擔最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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