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七大風險
春暖花開,一起“團建”去|旅游合同的七大風險
作者| 黎嘉敏
單位|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陽春三月,草長鶯飛。
不少公司為豐富員工業余生活,更重要的是團隊建設,強化員工協作能力,多會在此時與旅行社合作,組織員工旅游團建。
然而,跟團旅游時間周期長,中間更涉及到吃、住、行、游、購、娛等諸多中間服務環節,還可能會遇到一些不可預料的突發情形。
因此,公司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一定要做好功課,認真了解合同相關內容,切不可馬馬虎虎,以免留下隱患和風險。
筆者在此梳理了訂立旅游合同應注意的七大風險點,以供參考。
一、旅行社的經營是要官方特定許可的
旅行社是許可經營的行業,出境游更是特許經營的業務。
因此,在選擇旅行社時,要確認旅行社的許可經營資質。
旅游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上載明許可證號碼、旅行社名稱、營業場所、許可經營業務和許可證及登記證明的有效期等內容。
公司可通過注意查看擬合作旅行社的營業執照、許可證及登記證明,也可以自行在網上查詢該旅行社公開公示信息,判定其是否具有相關的資質。
二、“旅游”的內容要鎖定
隨著旅游業的不斷發展,各式旅游產品琳瑯滿目,名稱相近的兩款旅游產品往往存在天壤之別。
因此,公司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應明確旅游產品名稱、團號、組團方式、出發日期、出發地點、途徑地點、目的地、結束日期、返回地,以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與花錢有關的標準需細化
外出旅游,最重要的是“食、宿、交通以及門票”等內容,公司有必要細化行程的各方面的相關標準:
1、往返交通,如往返交通為火車,建議將標準明確至硬臥/軟臥;
2、游覽交通,如【33】座【空調】大巴;
3、餐飲,建議注明是自主解決還是旅行社統一安排。
若為旅行社統一安排,則建議細化用餐標準:時間、費用、次數等;
4、住宿,建議明確住宿標準,如酒店星級、房間標準及數量等;
5、如有旅行社統一安排游覽項目的,建議細化統一安排游覽項目的詳細內容、時間及價格,自由流動的時間和次數等。
四、保障安全第一,旅游保險需重視
公司需注意合同中旅行社購買保險情況,若委托旅行社購買,則需了解清楚賠償的范圍和額度,并索要保單和憑據。
建議公司在合同上載明所購買的保險產品的所屬保險公司、產品名稱、保險金額及保費。
五、半途取消行程有依據
1、因不成團解除合同
若旅游合同對成團有最低人數限制的,當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時,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三條,組團社經征得公司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建議公司明確旅行社退還費用的時間,以免發生合同雖解除但費用遲遲未退的風險。參考條款:“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2、行程中解除合同
跟團旅游時間周期長,涉及的中間服務環節多,甚至可能發生其他突發情況,難免會出現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情形。
公司在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時,需注意旅行社的霸王條款,如“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
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公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并協助公司參團員工返回出發地或者公司指定的合理地點。
如果合同解除時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主要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合同義務的,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司或者個人等,如協助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的相關單位或人員)的原因導致的,返程費用應由旅行社承擔。
無論何種情形,一旦發生解除情形,我們都建議公司立即向對方發出書面解除函,以便及時收回退款。
六、發票就是成本,風險需管控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有關發票的條款就只有簡單的一句“由某方承擔開具發票的義務”,具體怎么開?
開什么樣的發票?
如果發票開不出來那造成的損失該怎么彌補?都沒有約定。
常常有因對方虛開發票、提供的發票形式不符合稅局要求或內容不真實或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無效、已收錢卻遲遲不開發票的情形發生。
此外,合同、旅游行程單、發票或收據,都是日后發生糾紛的重要證據。
因此,公司需重視旅游合同中的發票條款。
建議在合同中應明確旅行社提供發票的時間及開具發票的類型,尤其建議公司采用“先票后款”的方式,并明確開具的發票必須合法、規范、準確。
參考條款:“旅行社應在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前【】個工作日提供正規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旅行社未提供發票或提供發票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有權相應推遲付款期限且不視為違約。”
七、爭議解決有規則
實踐中,常有因沒約定仲裁機構或仲裁機構約定不明(如寫錯仲裁機構名稱導致無法確定唯一機構、僅約定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約定的仲裁機構并不存在、既約定仲裁同時又約定訴訟解決等,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發生。
如果公司傾向于通過仲裁解決糾紛,則應選擇明確的、唯一的仲裁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還可以在仲裁規則允許的范圍內,為自己量身訂制適合的仲裁程序。
例如:當事人可以選擇在提起仲裁時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或是選擇簽訂合同時有效的仲裁規則;當事人還可以在仲裁條款中就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等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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