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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已經收取團費還未出行因遵守國家旅游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而停團的旅行社向客人全額退團費是否可以(旅行社有權不退團費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0-15 14:27:56

旅行社條例全文

2017年旅行社條例全文

  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下面我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旅行社條例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七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旅行社經營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五條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應當對旅游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說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三十條 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的具體方案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

  第四十條 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行社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旅行社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發生旅游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第四十五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不得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的;

  (二)分社的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的;

  (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不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一)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

  (二)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處理的;

  (二)未及時公告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情況的;

  (三)未及時處理旅游者投訴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饋贈的;

  (五)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的;

  (六)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旅行社,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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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的爭議要點有哪些

旅游合同的七大風險

春暖花開,一起“團建”去|旅游合同的七大風險

作者| 黎嘉敏

單位|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陽春三月,草長鶯飛。

不少公司為豐富員工業余生活,更重要的是團隊建設,強化員工協作能力,多會在此時與旅行社合作,組織員工旅游團建。

然而,跟團旅游時間周期長,中間更涉及到吃、住、行、游、購、娛等諸多中間服務環節,還可能會遇到一些不可預料的突發情形。

因此,公司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一定要做好功課,認真了解合同相關內容,切不可馬馬虎虎,以免留下隱患和風險。

筆者在此梳理了訂立旅游合同應注意的七大風險點,以供參考。

一、旅行社的經營是要官方特定許可的 

旅行社是許可經營的行業,出境游更是特許經營的業務。

因此,在選擇旅行社時,要確認旅行社的許可經營資質。

旅游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上載明許可證號碼、旅行社名稱、營業場所、許可經營業務和許可證及登記證明的有效期等內容。

公司可通過注意查看擬合作旅行社的營業執照、許可證及登記證明,也可以自行在網上查詢該旅行社公開公示信息,判定其是否具有相關的資質。

二、“旅游”的內容要鎖定

隨著旅游業的不斷發展,各式旅游產品琳瑯滿目,名稱相近的兩款旅游產品往往存在天壤之別。

因此,公司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應明確旅游產品名稱、團號、組團方式、出發日期、出發地點、途徑地點、目的地、結束日期、返回地,以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與花錢有關的標準需細化

外出旅游,最重要的是“食、宿、交通以及門票”等內容,公司有必要細化行程的各方面的相關標準:

1、往返交通,如往返交通為火車,建議將標準明確至硬臥/軟臥;

2、游覽交通,如【33】座【空調】大巴;

3、餐飲,建議注明是自主解決還是旅行社統一安排。

若為旅行社統一安排,則建議細化用餐標準:時間、費用、次數等;

4、住宿,建議明確住宿標準,如酒店星級、房間標準及數量等;

5、如有旅行社統一安排游覽項目的,建議細化統一安排游覽項目的詳細內容、時間及價格,自由流動的時間和次數等。


四、保障安全第一,旅游保險需重視

公司需注意合同中旅行社購買保險情況,若委托旅行社購買,則需了解清楚賠償的范圍和額度,并索要保單和憑據。

建議公司在合同上載明所購買的保險產品的所屬保險公司、產品名稱、保險金額及保費。

五、半途取消行程有依據

1、因不成團解除合同

若旅游合同對成團有最低人數限制的,當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時,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三條,組團社經征得公司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建議公司明確旅行社退還費用的時間,以免發生合同雖解除但費用遲遲未退的風險。參考條款:“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2、行程中解除合同

跟團旅游時間周期長,涉及的中間服務環節多,甚至可能發生其他突發情況,難免會出現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情形。

公司在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時,需注意旅行社的霸王條款,如“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

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公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并協助公司參團員工返回出發地或者公司指定的合理地點。

如果合同解除時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主要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合同義務的,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司或者個人等,如協助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的相關單位或人員)的原因導致的,返程費用應由旅行社承擔。

無論何種情形,一旦發生解除情形,我們都建議公司立即向對方發出書面解除函,以便及時收回退款。

六、發票就是成本,風險需管控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有關發票的條款就只有簡單的一句“由某方承擔開具發票的義務”,具體怎么開?

開什么樣的發票?

如果發票開不出來那造成的損失該怎么彌補?都沒有約定。

常常有因對方虛開發票、提供的發票形式不符合稅局要求或內容不真實或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無效、已收錢卻遲遲不開發票的情形發生。

此外,合同、旅游行程單、發票或收據,都是日后發生糾紛的重要證據。

因此,公司需重視旅游合同中的發票條款。

建議在合同中應明確旅行社提供發票的時間及開具發票的類型,尤其建議公司采用“先票后款”的方式,并明確開具的發票必須合法、規范、準確。

參考條款:“旅行社應在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前【】個工作日提供正規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旅行社未提供發票或提供發票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有權相應推遲付款期限且不視為違約。”

七、爭議解決有規則

實踐中,常有因沒約定仲裁機構或仲裁機構約定不明(如寫錯仲裁機構名稱導致無法確定唯一機構、僅約定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約定的仲裁機構并不存在、既約定仲裁同時又約定訴訟解決等,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發生。

如果公司傾向于通過仲裁解決糾紛,則應選擇明確的、唯一的仲裁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還可以在仲裁規則允許的范圍內,為自己量身訂制適合的仲裁程序。

例如:當事人可以選擇在提起仲裁時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或是選擇簽訂合同時有效的仲裁規則;當事人還可以在仲裁條款中就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等作出約定。

旅游新管理條例

新管理條例出來了~rn請問同行們,現在收同行怎么操作呢?rn如果要征求客人的同意轉團,那不是就沒得做了嗎?rn請問前輩遇到這樣的情況怎么辦?
新旅行社條例》操作細則
《新旅行社條例》操作細則
1、 不允許再出現“車游、車觀、遠觀”之類的詞語,此種景點不能算做旅游景點;
2、 含進行程中的景點(包括免費的)都必須寫上游覽的時間(幾小時);
3、 自費景點不寫入行程中,另起一行或一項,寫清楚自費的名稱、項目、價格及游覽時間;
4、 另起一行或一項目,寫上本次行程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5、 另起一行或一項目,寫上本次行程購物店的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名稱;
6、 每條行程都要寫好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
7、 住宿:以后不能寫 “準、同等級”等字樣,一律以這個為標準:
準二--經濟型酒店(標間);掛二--掛牌二星酒店
準三--高級酒店(標間);掛三--掛牌三星酒店
準四--豪華酒店(標間);掛四--掛牌四星酒店
準五--超豪華酒店(標間);掛五--掛牌五星酒店
8、 餐:寫清楚全部行程下來含幾早幾正;早餐 元/人/餐,正餐 元/人/餐
新旅行社條例規定強制游客購物最高罰50萬
購物次數停留時間須明示 目前,一些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吸引旅游者參團,然后通過壓縮游覽時間,改變行程,誘騙、強迫旅游者購物和新增有償服務來賺取非法利益。 針對這些問題,條例首先嚴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報價。其次,規定旅行社必須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等事項。 旅行社不按合同辦怎么處理?條例規定,對于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旅行社,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非因不可抗力改變合同約定行程,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游覽項目的旅行社,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導游、領隊人員也將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延伸閱讀】中青旅國內部總經理田玲認為,嚴格禁止隱性收費項目,有助于規范旅行社市場秩序,對正規旅行社的發展具有積極促進作用,但對行為不規范的旅行社而言,可能意味著失去部分收入來源,導致線路報價提高。 委托其他旅行社須游客同意 據了解,組團社將接待旅游者的業務委托給地接社,是旅行社行業的普遍做法。但有不少游客反映,一些旅行社為了節約委托費用而把接待業務委托給沒有相應接待條件的地接社,致使旅游者不能享受到約定水平的接待服務。 針對上述問題,條例規定,組團社需要將接待服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必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進行委托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并與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明確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為了減少爭議、明確責任,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條例明確規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與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對旅游者承擔連帶責任。 【延伸閱讀】為了確保旅游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得到救助,條例規定應當將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作為旅游合同的必備事項。同時還規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或者商務等相關監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且有義務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 入境游市場門檻降低4/5 原《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國內旅行社只能經營國內旅游業務。 但隨著入境旅游人數大幅增加,現有國際旅行社的數量難以滿足我國旅游市場的需要。同時,隨著從事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業務水平不斷提高,其已經具備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 為此,條例統一了從事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條件,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后,就既可以經營國內旅游業務也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同時,條例還將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所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人民幣150萬元降低為30萬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場的準入門檻。 【延伸閱讀】據統計,目前全國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國際旅行社1800多家,國內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數1.30億人次,旅游外匯收入達到408億美元;接待國內旅游人數17.1億人次,國內旅游收入達到8749億元人民幣;組織中國公民出境旅游4584萬人次。
國務院令第550號
新《旅行社管理條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 ~ 罰則
新條例有關規定和罰則
旅行社:
零負團費報價; 罰款1~5萬
不注明購物自費事宜; 罰款2~10萬
委托他社零負團費接團;罰款2~10萬
要求導游領隊強迫客人;罰款2~10萬
強迫客人購物或自費; 罰款10~50萬
導領個人:
強迫客人購物或自費; 罰款1~5萬
做低價團 飛單給低價團 都有相應處罰 旅委員會 也開始派人冒充游客5月1日后開始暗訪 各旅行社請注意。
為了游客 也為了自己旅行社的未來 請放棄低價團 !

旅行社誠信經營承諾書

精選旅行社誠信經營承諾書(通用5篇)

  承諾書是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書面訂立的合同,其承諾也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下面是我整理的精選旅行社誠信經營承諾書(通用5篇),歡迎大家分享。

  旅行社誠信經營承諾書 篇1

  為貫徹落實國家旅游局關于誠信經營的有關要求,積極響應蘇州市旅游局倡導的“品質旅游、放心出行”蘇州市旅行社服務提升行動計劃,著力塑造“品質蘇州、陽光旅游”品牌,推動蘇州創建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建設獨具魅力的國際文化旅游勝地,本旅行社鄭重承諾:

  一、誠實守信,守法經營

  嚴格履行旅游企業法定義務,自覺維護游客合法權益。積極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不欺詐牟利,不取不義之財。本社實行內部誠信考評機制,將誠信服務的要求落實到旅游服務的各個環節。杜絕在旅游活動中組織游客參與色情、賭博、毒品等內容的違法活動。

  二、真實宣傳,正確引導

  對旅游產品和服務宣傳客觀全面真實,不作虛假、誤導宣傳。披露信息充分、翔實,引導游客理性選擇。

  三、優質服務,拒絕違規

  向游客提供價格合理的精品旅游線路,堅決不使用“黑社”、“黑店”、“黑車”、“黑導”,不與不合格供應商合作。

  四、合理定價,明碼實價

  在經營活動中清晰、明確、真實地標示價格。堅決抵制“不合理低價游”及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等違法行為。讓旅游者明明白白出游,不組織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和購物項目。

  五、規范合同,公平交易

  主動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公平交易、有序競爭,不以不正當經營手段破壞旅游市場秩序和損害游客合法權益。嚴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旅游行程、食宿標準、旅游項目及提供其他旅游服務,保證服務質量。

  六、化解糾紛,及時公正

  設專職人員認真聽取游客意見和建議,及時處理旅游投訴,并作書面記錄,建立旅游投訴檔案管理制度。主動承擔責任,以積極態度依法依規對旅游投訴作出合理合法的處理決定。對于重大旅游投訴,主要負責人將親自出面處理,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布投訴電話,公正解決消費爭議,滿足游客合理要求。

  七、規范服務,塑造品牌

  為游客提供優質、貼心、信得過的旅游產品和服務,樹立旅游經營者和從業者的良好口碑,塑造優良品牌。有效控制旅游團隊行程,按旅游團隊行走的不同階段,采用電話追蹤檢查、質量反饋表和個別旅游者專訪等方法,了解旅游者的滿意程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八、依法設立,嚴管分部

  對所設分社和服務網點負全責,并對其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管。若所設分社和服務網點發生違法違規現象,本社愿主動啟動內控機制,視情暫停或關閉違法違規分社或服務網點。

  本單位愿意接受游客、社會各界、行業協會和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如違反承諾,出現“不合理低價游”等問題,愿接受監管部門頂格處罰,對利益受損游客給予加倍賠償。

  旅行社誠信經營承諾書 篇2

  為進一步強化“誠信旅游”理念,全面推進旅游誠信建設,塑造南通旅游行業的良好形象,保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體現旅游產品線路和價格組成的透明度,提高旅游消費者的滿意度,旅行社現向全市旅游消費者鄭重作出以下承諾:

  一、做到合法經營、守法經營、誠信經營始終堅持“質量第一、誠信為本”的宗旨,將“誠信經營”貫穿企業經營的全過程,誠信服務貫穿于旅游服務的各個環節。

  1.旅游企業簽訂自律承諾書,強化行業自律的作用,自覺遵守自律公約,自愿接受失信懲罰。

  2.在旅游產品的制作過程中,做到誠信經營,提供精品線路、合理價格,做到統一產品、統一價格,自覺抵制零負團費現象。

  3.在銷售過程中,做好與旅游者簽訂旅游主管部門推出的規范旅游合同,明確價格和服務細節。

  4.堅決不使用“黑社”、“黑車”、“黑導”。

  5.在企業內部管理中,堅持誠信意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誠信評比機制,將誠信服務的要求落實到旅游服務的各個環節。

  二、不做虛假、不實和模糊的宣傳廣告在旅游產品的發布、銷售過程中,做到堅持統一廣告宣傳、統一企業形象、統一產品、統一價格、統一服務質量。在旅游線路的發布過程中,堅持不做虛假宣傳和過分宣傳,不使用帶有不實之詞的廣告語誘導消費者。

  三、做好旅游合同的簽訂工作與旅游者簽訂旅游主管部門核準的規范旅游合同,明確價格和服務細節。國際組團社出境旅游團隊應配備合格領隊。

  四、嚴格按行業資質和接待質量選擇旅游業務合作伙伴

  1.建立供應商資格審查備案制度,篩選資質高、信譽好的地接旅行社、飯店、餐廳、景點、汽車公司、商店并對其各項資質進行調查、核實、備案。

  2.在目的地旅游部門指定或推薦的范圍內,選擇接團旅行社并進行評審,信譽和業績優良者優先選用,以確保組團社所銷售的旅游產品質量的穩定性。

  3.按要求與接團社簽訂書面接團協議。

  五、嚴格遵守所承諾提供的旅游標準和旅游活動安排嚴格按照旅游合同或散客協議提供旅游服務、安排旅游行程、安排食宿標準、安排旅游項目。有效控制旅游團隊行程,保證服務質量,按旅游團隊行走的不同階段,采用電話追蹤檢查、質量反饋表、個別旅游者專訪的方法,了解旅游者的.滿意程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嚴格控制旅游購物和自選、自費旅游活動堅持開好行前說明會,讓旅游者明明白白出游,不組織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和購物項目。

  七、認真做好旅游投訴工作,做好旅游產品的售后服務

  建立出境旅游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出境旅游服務質量檢查機構和監督機制,依據本標準對出境旅游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2.做好服務質量的監督。通過《質量反饋表》及其他方式認真聽取旅游者的合理建議和意見;對收集到的旅游者反饋信息進行統計分析,了解旅游者對組團社出境旅游服務的滿意度。

  3.服務質量的改進。根據旅游者的滿意度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確定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針對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達到出境旅游服務質量的持續改進。

  4.投訴處理。對旅游者的投訴應認真受理、登記記錄,依法作出處理。設專職人員負責處理旅游者投訴。對于重大旅游投訴,主要管理人員應親自出面處理,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門報告。

  5.建立健全投訴檔案管理制度。

  八、拒絕掛靠經營和承包經營對于以上的承諾,我單位愿意接受游客、社會各屆、行業協會和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如違反承諾,損害游客利益,損害南通市旅行社行業形象,我單位將服從行業協會的處理,服從旅游局的依法處罰。

  承諾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旅行社誠信經營承諾書 篇3

  為把云南創建成為名副其實的旅游大省,樹立國旅輝煌品牌形象,適應新世紀形式下旅游事業的發展,旅行社旅游服務承諾書。真正滿足您自由自在、隨心所愿、舒心愉快的旅行。

  在此,我們鄭重承諾:

  1、散客、團體天天接待,免去您因人數等種種限制而有時間卻難圓旅行的夢想。

  2、首家推出全程獨立專車服務,在這里您可自愿選擇旅游車型、車款并不受人數等因素的制約。

  3、旅行線路、酒店星級、服務標準、交通工具、導游等級、特別護理(如:翻譯人員、隨團醫護人員、全陪、地陪等)均可完全自愿選擇。

  4、旅途中您可自由支配景區觀光游覽時間,從根本上改變傳統古板、僅能讓美麗的風景與您匆促而別、走馬觀花的旅游接待運行模式。

  5、風景區的景點均可自由進行選擇,游過或不感興趣的點或景區可自愿放棄。

  6、每團(無論人數多少)雙方均簽訂云南省旅游標準合同書,我方將會嚴格遵守、嚴格執行我社在旅游合同書中對您的一切承諾。真正明明白白消費。

  7、我社將全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相應的保險(不論國籍)。

  8、在旅途中,我社將嚴格執行旅游局關于購物的明確規定,尊重您自愿購物是否的意愿,每天原則上僅安排一次(特殊不超二次)、停留時間確保在一小時左右,真正將您的時間安排于風景區。

  9、相應確保旅游期間及往返交通途中的機、車、船等優惠票務。

  10、在旅游期間,我社絕對確保您的旅程暢通無阻、銜接有力、溫馨愉快。并開通了24小時電話及迅速處理電子郵件、隨時誠心為您提供相應快捷優質的服務。

  地址:

  郵編:

  24小時旅游專線:

  傳真:

  銷售e-mail:

  商務合作e-mail:

  投訴e-mail:

  旅行社誠信經營承諾書 篇4

  為共同構建健康和諧的旅游市場環境,堅持誠信經營和創造優質服務,爭做誠信旅行社,黃岡市青年旅行社鄭重地向全市廣大旅游者作出“七做”和“七不做”的承諾:

  一、旅行社誠信經營服務“七做”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依法經營。及時妥善處理游客投訴,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2、旅行社對本社員工從事旅行社業務實施委派制度,加強對旅行社門市部和員工的管理,并對其經營行為承擔責任。

  3、與旅行社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發放員工工資和出團補助,不克扣員工應享受的勞動報酬。

  4、在旅游接待服務過程當中選擇有良好信譽的地接旅行社、旅游汽車公司簽定合同,規范服務流程。

  5、為旅游者提供質量價值相符的旅游產品,真實介紹產品信息,不欺騙客人。

  6、使用規范的旅游文本合同,明確價格、服務標準等事項,信守合同約定,履行服務承諾,自覺維護旅游市場秩序。

  7、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辦理旅行社責任險,確保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

  二、旅行社誠信經營服務“七不做”

  1、不超范圍經營,不非法轉讓和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搞掛靠承包。

  2、不使用不具備旅游營運資質的車輛和社會上無導游證、無領隊證的人員接待游客。

  3、不搞“零團費”、“負團費”等低于成本價的不正當競爭。

  4、不違反合同約定,不降低服務標準,不組織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和購物項目。

  5、不發布虛假旅游信息和廣告,不用含糊不清的語言誤導游客,不欺客宰客。

  6、不故意拖欠團款,不侵害客人利益。

  7、不向旅游者介紹和提供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內容,含有迷信、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旅行社誠信經營承諾書 篇5

  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昆明市愛驢旅行社(經營許可號xxxxxx)需依法繳納三十萬元人民幣(金額大寫:叁拾萬元整)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按照我行和該旅行社(以下簡稱申請人)簽訂的協議(編號為xxxxx),我行作出如下承諾,保證申請人支付:

  1、申請人因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須賠償旅游者的損失。

  2、申請人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損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申請人須賠償旅游者的損失。

  如果申請人屆時沒有支付上述費用或損失,我行保證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的5個工作日內,在擔保額度內履行擔保義務。

  本擔保承諾書有效期自20xx年10月01日起至20xx年10月01日止。

  擔保銀行(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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