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旦因疫情出現合同繼續履行困難時,應第一時間查閱合同中是否有關于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若合同中有約定此種情況構成不可抗力以及構成不可抗力后的合同具體履行問題,則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即可。2、如發現合同并未就此進行約定,則應結合自身的現實情況、合同目的、雙方履約能力、法律后果采取不同的應對方案,選擇具體有效的救濟途徑。3、及時書面通知合同相對方并提供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相關證據。4、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及時止損,以減少損失的進一步擴大。5、留存相關證據,例如商場張貼的要求停業的告示、相關部門張貼的限制運輸、通行的通知等,以便在以后的訴訟糾紛作為證據材料使用。6、時刻關注各級政府、司法機關陸續出臺的相關政策、司法解釋,運用好政策以減少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法律上并沒有明確必須減免,可以協調處理,住宅租賃承租人雖然在隔離或管控期間無法實際居住租賃房屋,但一般而言,租金并非其不能承受的損失,繼續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對承租人而言并不構成明顯的不公平,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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