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疫情期間租金可以減免嗎
可以申請,但是否可以減免應當根據實際認定。疫情期間減免租金主要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本身屬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但應當根據影響大小、因果關系等因素在個案中靈活適用。對此最高院早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間就作出了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在此不在贅述。
因此在一定條件下,承租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之規定,要求減免租金。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并無疑問,但是否影響到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政府未強制關停,但是經營確受疫情影響,且繼續經營可能會造成人群聚集、疫情傳播且明顯對承租人不利的場所,如酒吧、舞廳、酒樓等,如此時承租人選擇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可根據公平原則或情勢變更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
二、疫情的租金減免認定情況
疫情期間,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保持住房租金水平的穩定,杜絕哄抬物價、不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同時,租賃各方當事人在公平、自愿、合法基礎上,就租金減免進行協商,住房租賃企業與房東就租金減免協商未達成一致的,不得單方面停止支付房東租金;協商一致的,住房租賃企業應將房東減免的租金全部惠及租客,并在租客應付租金中直接予以體現。所以,疫情之下,房東與租客都是受害者,在公平、自愿、合法基礎上,就租金減免進行協商,爭取各退一步,共同渡過難關。
三、疫情期間房租減免的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疫情期間免租政策是什么?
疫情期間免租政策是:對于因疫情原因導致無法交租的可以申請減租或者免租,當事人可以向出租人提出申請說明原因,在符合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情況下,是可以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的。
一、疫情期間免租政策是什么? 疫情期間減免租金政策主要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制定的,因為疫情導致的諸如封城、政府頒布的延遲開工的政令是可以構成不可抗力的,而疫情本身,從冰冷的法律條文來看,是不能構成不可抗力的,畢竟哪怕在封城的武漢,外地租客想要回武漢繼續使用租賃的房屋,在個體上也是能夠做到的。但法律畢竟不能僅依據冰冷的法條,從法律原則角度觀察并合實際疫情,主張疫情并非不可抗力的理由在于,在全國范圍內租戶可以冒著個人風險而返回租住房屋,而這是適用于全國任何地區的,而如果全國租戶均據此通過返回租住地“強行”使用房屋來行使租住權利,那么疫情必然會進一步加重,即主張疫情并非不可抗力,其內在邏輯是為了房東的利益,而無限增大承租方與社會的共同風險,犧牲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這是明顯違背法律原則的。二、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4.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涉及到疫情的原因導致當事人無法交納租金的,是可以按照免租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地方政府也出臺了一定的政策規定,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認定,當事人可以咨詢了解相關政策,并向出租人合法的申請免除租金的情況。
疫情物業費減免政策
疫情期間,如果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要求減免物業費。如果協商不成的,不可以要求減免物業費。業主與物業服務人需要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減免物業費屬于對物業合同的變更,需要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
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總則以及合同法當中117條明確的規定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大面積爆發,直接導致政府部門出臺封城、實施交通管制、延長假期等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根本無法預見,完全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三大特征。
出租人可基于不可抗力條款而免責,但承租人可基于公平原則主張對停業期間租金予以減免。
參照“非典”期間的相關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例,多地法院均對于非典停業期間的房租的免交請求予以支持。司法裁判對于突發疫情引起合同糾紛的基本處理思路:能履行則按公平原則調整、不能履行則按不可抗力減免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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