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勞務合同到期,不能終止合同,要順延工期。如果員工在疫情期間治療或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不能直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應該順延至員工醫療期、隔離期或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結束的時間。非治療的,疫情期間屬于不可抗力,合同自動延期。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在疫情期間對承租人來講房租的問題只能自己主動跟房東進行溝通,需要經過房東的同意才能延緩交房租的時間或者減少租金,可是目前為止,基本上沒有任何文件顯示,全國各地的房東在疫情期間都必須要給承租人減免房租。
一、承租人因為疫情房租怎么辦? 可以和房東說明理由、積極協商,爭取互諒互讓,請求其適當減少租金。但沒有規定房東必須減租。 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并無疑問,但是否影響到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政府未強制關停,但是經營確受疫情影響,且繼續經營可能會造成人群聚集、疫情傳播且明顯對承租人不利的場所,如酒吧、舞廳、酒樓等,如此時承租人選擇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可根據公平原則或情勢變更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二、房東未報告有疫區人員住宿,后發現租客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造成一定后果。房東是否應擔責? 疫情防控時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而對涉及疫區人員的報告制度,就是為了有效切斷傳播途徑所采取的防控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房東如明知租戶為疫區人員,而未履行報告職責,甚至造成一定后果,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如果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將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因疫情無法搬家,責任在承租人嗎? 《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疫情特殊時期,導致承租人無法按期搬家退房給房東。因此房東并不能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但是現在房屋畢竟還是由承租人占用,因此在占用期間承租人仍然應該繼續支付房屋占用費。 房屋租賃關系當中,受疫情影響所帶來的沖擊也不能一概而論,實際上現在的狀態就是如果房東不同意減租的話,自己還是得照常交房租,但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房東跟租客也應該相互理解,如果直接解除租賃合同,對雙方都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