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
疫情時期合同到期公司不給續簽是有補償的,公司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疫情期間,合同到期的,根據規定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應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法律依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
《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疫情算不可抗力嗎,可以以此解除合同?
屬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疫情是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具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的客觀情況。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疫情是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具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張免責或者部分免責。人民法院應根據疫情發生時間、發展期間、嚴重程度、地域范圍等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考慮到疫情防控分區管理下封控區、管控區、防范區等區域階梯式封控措施強度以及不同行業、不同糾紛受人員流動限制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與合同履行障礙之間的因果關系。
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因為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
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建議綜上問題所述疫情算不可抗力嗎,可以以此解除合同?以上非常詳細,僅供參考,具體要求還要以法律為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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