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算不算不可抗拒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疫情是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具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的客觀情況。
應在認定具體民商事糾紛個案案情的前提下綜合判斷。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是一種外來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諸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自然現象,以及如戰爭等社會現象,屬于通常意義上的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具有不受當事人意志支配的特點,在各國法律中一般都作為民事免責事由。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確實屬于基于外來因素而發生的,具有突發性,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防治行政措施的采取,對于一般當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備不可抗力的特征。
一般可認定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因受本次疫情影響,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義務而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應按照不可抗力的規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但在具體個案中不能一概地將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一是民商事合同是否對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作出了約定,如有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二是當事人是否充分證明以最大謹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了根本性障礙,如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與普及,很多合同的履行方式已有更加豐富的選擇,只有各種方式均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存在合同履行障礙,繼而認定構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預見性。
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
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個特征。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后果無法加以克服。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新冠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法律分析:
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2020年初突然爆發的新冠疫情我們無法預見,也無法避免,且短時間內僅憑個人力量無法克服。當時我國頒發了很多關于抗疫的規定,全國大范圍的停工停產,非個人所能掌控,完全屬于不可抗力的規定。
在實踐中,因新冠疫情產生的各種糾紛,法院在審判活動中也確實根據糾紛具體情況以及新冠疫情所產生的影響,將新冠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如果因新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實現或需要變更,有很大概率會因此被認定為不可抗力而實現自己的訴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疫情防控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嗎
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三要素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缺一不可。從新冠肺炎發生的客觀事實來看,確實符合上述三個要素,但是客觀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抗力是否影響合同履行是兩個概念,主張不可抗力一方還應當就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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