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嗎?
上個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對此也作出了明確答復: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為了保護公眾健康采取了相應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同時合同法118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意思就是能否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得證明是疫情對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重大影響;而且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
另外因為這是法定的免責條款,所以即使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不可抗力免責,也不能排除不可抗力免責相關權利的行使。
疫情期間可以無責退租嗎
1、疫情并非當然就可單方免責解除合同。疫情雖屬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必須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可主張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能否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需結合具體訂立租賃合同的目的、租賃合同期限、合同各方付出的成本等多重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不可抗力,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法律效果在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時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責任,但是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則不能免除民事責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可以解除合同。當前,國家雖認定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疫情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一概而論。在租賃期限較短、繼續履行合同付出成本畸高的情況下,本次疫情的因素一般導致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承租人此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與出租人友好協商,解除相關租賃合同。對于租賃期限較長的合同,疫情時間放置于整個合同履行期來說,相對比例較小,并非當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且基于此造成的損失,雙方可基于公平原則,通過協商減免房租等方式分擔損失。2、如若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仍單方解除合同的,將承擔違約責任。如若承租方在未與出租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仍然單方解除合同的,勢必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只是基于疫情原因,在違約責任承擔上,法院往往會在合同約定違約金范圍內酌情判定,適當調整。3、若承租方在未與出租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拖欠、拒付租金達到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如果承租方在未與出租方協商減免租金和解除合同事宜的情況下,單方拒付租金或長期拖欠租金的,且達到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出租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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