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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無法履行的可以免責嗎(疫情算不可抗力嗎 可以以此解除合同)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0-18 04:46:37

新冠期間公司會辭退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新冠期間被公司辭退可以申請仲裁處理,因為相關規定明確說明了新型冠狀病毒防治期間是不可以辭退員工的,但如果用人單位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員工存在違法情況的,則是可以合法的辭退員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算違法嗎

目前新型冠狀病毒現在我國蔓延,我國也采取的強有力的措施進行防控,而在防控疫情期間,很多企業是停止經營活動的,那么,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算違法嗎?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算違法嗎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否則將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在當前情況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仍然不建議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算違法嗎”問題進行的解答。

對于在疫情期間能辭退員工嗎?

對于在疫情期間肯定是不能辭退員工的;但如果因自己的公司在疫情期間經營不好,要進行大幅度的裁員那么就可以依法的解決合同,而前提也是必須要協商好,從而還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

一、對于在疫情期間能辭退員工嗎?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否則將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在當前情況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仍然不建議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二、法律法規:      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綜合上面所說的,疫情期間是否可以辭退員工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必須要有合適的理由才能作出此行為,而對于無故的辭退員工必定就會承擔勞動者所有的經濟損失,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勞動法的條款來進行,避免雙方出現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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