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部分省市房租減免,具體依據地方政策及出租人個人意愿確定。承租市屬及以下國有經營用房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租可以減免一個月;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私人業主為租戶減免租金,但不作強制性規定要求。
可以申請,但是否可以減免應當根據實際認定。疫情期間減免租金主要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本身屬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但應當根據影響大小、因果關系等因素在個案中靈活適用。對此最高院早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間就作出了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在此不在贅述。
因此在一定條件下,承租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之規定,要求減免租金。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并無疑問,但是否影響到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政府未強制關停,但是經營確受疫情影響,且繼續經營可能會造成人群聚集、疫情傳播且明顯對承租人不利的場所,如酒吧、舞廳、酒樓等,如此時承租人選擇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可根據公平原則或情勢變更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疫情的租金減免認定情況有哪些?
疫情期間,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保持住房租金水平的穩定,杜絕哄抬物價、不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同時,租賃各方當事人在公平、自愿、合法基礎上,就租金減免進行協商,住房租賃企業與房東就租金減免協商未達成一致的,不得單方面停止支付房東租金;協商一致的,住房租賃企業應將房東減免的租金全部惠及租客,并在租客應付租金中直接予以體現。所以,疫情之下,房東與租客都是受害者,在公平、自愿、合法基礎上,就租金減免進行協商,爭取各退一步,共同渡過難關。
法律依據:《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推動對承租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下同)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要確保免租惠及最終承租人。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包括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屬國有房屋)出租的,執行房屋所在地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考慮承租人實際困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法律上并沒有明確必須減免,可以協調處理,住宅租賃承租人雖然在隔離或管控期間無法實際居住租賃房屋,但一般而言,租金并非其不能承受的損失,繼續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對承租人而言并不構成明顯的不公平,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關于是否支持以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由解除合同中表示,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審理此類案件時,全省各級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與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之間的因果關系。長租合同目的主要為居住,其次為物品存放,疫情并不充分影響以上兩點合同目的。單方面要求免除租金并不合理。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疫情期間的房租也是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中的相關條款來進行執行的,特別是對于費用的減免情況,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但必須符合地方政府制訂的相關政策規定,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