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屬不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可退租嗎
疫情房租不一定可以退租。需要根據承租人因疫情影響居住的具體情況而定。疫情是不可抗力因素,但是能否作為減免租金的法定事由是實際情況實際分析的。如果因疫情隔離對房屋使用了居住功能的,未影響到原租賃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張減免租金。如果因疫情無法使用、無法回到房屋的,未能實現租賃合同目的,可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疫情”引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此次疫情可能導致如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一是出租人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糾紛。此類案件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疫情防控期間,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構成違約,導致出租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等。
二是承租人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此類案件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因疫情防控需要,承租人不能或不能完全使用租賃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承租人主張因疫情防控導致其經營損失,繼續履行合同成本過高,起訴要求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
三是承租人起訴要求減免租金的糾紛。此類案件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疫情防控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或不能完全使用租賃房屋,如果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負擔過重,壓力過大,故起訴要求減免租金。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疫情期間房租能否減免
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著能直接減免房租,能否減免房租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一步:先看《租賃合同》是否有關于不可抗力之約定: 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是以《租賃合同》來對標。肺炎疫情這一不可抗力的事由發生以后,如果《租賃合同》已經就能否減免減免租金、減免多少、減免條件等進行了明確具體的約定,根據意思自治優先的合同原則,應當遵循該合同約定。當然,此處所言合同約定(意思自治)是建立在合法框架內的約定,約定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會因違反《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等規定而被歸于無效。 換言之,如果你的租賃合同恰好明確約定了不可抗力減免的情形且雙方無爭議,那恭喜你,可以不用往下看了;如果你的租賃合同沒約定或約定不明,能否減免房租,還請繼續往下看。 第二步:《租賃合同》對不可抗力出現后沒有特別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區別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很明顯,如果適用該規定,能否減免租金的關鍵在于是否“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是交付合法且可供正常使用的房屋;承租人的義務就是合法、合理、合約地使用房屋,并按時支付租金等款項。如果承租人意欲主張減免租金,其主張應符合“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這一硬性要件,否則可能得不到支持。而承租人“不能履行合同”指的正是因肺炎疫情,租賃房屋被勒令關閉、被斷水斷電、被限期使用等情形。如確實屬于上述“不能履行合同”之情形,則可以根據不可抗力對租賃合同“不能履行”方面的影響力,綜合判斷減免租金的具體數額。當然,租金減免的具體數額還是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否則只能訴諸法院或仲裁,耗時費力。
疫情期間房東不免租合法嗎
法律上并沒有強制房東免租,所以不存在違法的情況,但屬于不可抗因素導致的,可以合理的減免租金,本次疫情爆發本身難以為當事人合理預見及避免,但并非針對所有案件都可以構成不可抗力,在當事人雙方因難以克服疫情對租賃合同履行造成障礙時,應當認定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事件。針對承租人能否主張租金減免,應當在具體個案中分析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繼喊態續支付租金是否對承租人明顯不公平等多角度綜合判斷。
根據我國《民法鄭拆源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條以及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御跡,根據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此,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免責,并通過變更或解除合同解決不可抗力帶來的不利影響。
不給免租是否合理的司法解釋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因此,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公平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導致無法進行生產經營的,是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申請免租處理的,但需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向出租人申請免租,并說明原因,房東應當結合本地的減免政策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相關推薦:
儲蓄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合同成立的時間如何確定(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辦法是怎樣的)
涉外行政訴訟如何送達(行政案件傳喚送達方式)
最新行政復議法全文(我想要行政復議法全文 謝謝~)
什么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什么有哪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