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疫情期間房租減免政策
疫情期間北京市減免房租的政策如下:承租市屬及以下國有經營用房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租可以減免一個月;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私人業主為租戶減免租金,但不作強制性規定要求,具體依據出租人個人意愿確定。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區的國有房屋,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減免2022年6個月租金,其他地區減免3個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內實際租期不滿一年的,根據實際租期按比例享受減免。國有房屋出租單位可采取免收、退還等方式減免租金。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按照減免標準采取免費延長合同租期等其他方式實施。
國家對于疫情房租減免的政策根據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北京市按照政府的要求關閉停業并且裁員,會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方如果是用于辦公用房,給予2月份租金減免50%。廣東省由于疫情影響嚴重較大,不能正常的營業,民營承租企業會免收第1個月租金。國有房屋出租單位應主動將政策告知承租方,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也可以通過首都之窗等網站查詢減免租金的操作指引,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即可向出租方提出減免申請。出租方要及時受理并告知審核結果,履行決策程序后與相關方簽訂協議。
【法律依據】:
《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推動對承租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下同)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要確保免租惠及最終承租人。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包括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屬國有房屋)出租的,執行房屋所在地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
疫情期間房租免租的詳細規定是什么
在疫情期間關于房租免租的詳細規定是租用的房子現在沒辦法達到生產經營的目的的話,在疫情管控期間房東應當免除租金,疫情期間已經復工的企業,但受到影響現在處于嚴重虧損狀態的可以跟房東協商減免部分租金,個人租用的房子,一般不能全額免租。
一、疫情期間房租免租的詳細規定是什么? (一)對于租賃房屋的用途為用于生產經營,已有明確行政管控政策導致無法實現使用目的,則應當免除租金 此種情況是指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如根據政府的要求關停的網吧、KTV、酒吧、電影院、大賣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又如因政府政策延長假期造成無法開工的工廠導致工廠未能用于生產經營的。由于此時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無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續正常使用的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當然無需支付相應的租金,同時出租人無需承擔無法提供適格租賃房屋的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于經營,但受疫情影響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可請求減免部分租金 此種情況是在疫情期間,承租人一直占有并使用著租賃物用于經營活動,因此免除租金是明顯不符合情理的。因疫情對生產經營產生了明顯的影響,如因疫情給社會公眾造成的恐懼或政府限制人員外出導致商場人流明顯減少的,疫情導致物流、交通暢嚴重影響生產經營且導致承租人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承租人可據此為由要求減少部分租金。對此,法院亦可酌情減免部分租金。 (三)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于經營,疫情并未導致其收益明顯減少的,不可請求減免租金 (四)承租人在疫情期間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疫情發生期間,疫情雖對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帶來有所不便,但并未影響到原租賃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張減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離”是承租人承擔法定責任的表現,未影響租賃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五)因疫情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間無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可主張減免租金 如因疫情原因,租賃物被封鎖、因行政管控承租人無法回到住處使用所承租的居住房屋的,因承租人并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實現租賃合同目的,就如前面案例所述用于經營的承租人停業不予經營樣,應可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 實際上我們所提供的關于疫情期間的房租政策已經足夠詳細,所以,自己是否屬于可以免租的那一部分,要承租人自己對號入座的進行分析。可是免租政策并不帶有任何的強制性,所以承租人一定要跟房東協商租金問題。
疫情個人房租減免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疫情期間個人房租減免的規定是自己因隔離或其他因素一直都有使用租賃房子的,不可以向房東提出來減免租金,相反,如果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以后,因為疫情的管控沒有居住該房子的,理論上可以要求減免部分租金,但需要跟房東協商。
一、疫情個人房租減免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1、租人在疫情期間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疫情發生期間,疫情雖對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帶來有所不便,但并未影響到原租賃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張減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離”是承租人承擔法定責任的表現,未影響租賃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2、疫情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間無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可主張減免租金。 如因疫情原因,租賃物被封鎖、因行政管控承租人無法回到住處使用所承租的居住房屋的,因承租人并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實現租賃合同目的,就如前面案例所述用于經營的承租人停業不予經營樣,應可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二、疫情期的租賃合同解除適用“不可抗因素”嗎? 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來執行。疫情是不可抗力,但是雙方都沒有過錯,如果您與對方簽訂的合同有相關約定按照合同執行,沒有的話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合同期限沒有滿,您如果要解除合同,屬于違約,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后押金是可以退的。三、企業受疫情影響,疫情期間因倡議減少聚會和外出導致生意慘淡,經營收入無法支付租金,若與出租方協商租金減免,應當如何協商? 1、租方: (1)首先查閱租賃合同,合同中是否約定有對不可抗力情況下的租金協商或減免的約定; (2)承租人可主動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出租人提出減免的申請,或申請緩交,或提出改變支付方式、支付條件等意思表示,如雙方協商一致則簽署補充協議以確認; (3)如經溝通出租人不同意解除合同或減免租金的,承租人可保留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證據,如經營現場照片、店內監控視頻、營業收入流水等,在后期需要訴訟或仲裁時提交。 2、租方: 疫情爆發對全社會都產生了重大影響,給整體商業均造成了重大的損失,而在租賃關系中因此導致的損失如全由承租人一方承擔也不符合我國的法律原則,建議出租方針對承租人的不同經營情況,主動進行不同的租金調整,這樣既可以避免后期可能產生的租金糾紛,減少訟累,也可以和承租人互諒互讓、友好協商以共度時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總之,在疫情期間自己一直占有租賃物的情況下,不能因為個人沒有工資收入就要求房東減免房租。房貸向后延遲的政策都要因人而異,更不用說是租金減免,在租金減免的問題上,房東的態度才是最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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