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租金適用范圍
疫情租金減半的適用范圍: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約的人員,根據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本身屬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但應當根據影響大小、因果關系等因素在個案中靈活適用。對此最高院早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間就作出了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因此在一定條件下,承租人可要求減免租金。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并無疑問,但是否影響到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政府未強制關停,但是經營確受疫情影響,且繼續經營可能會造成人群聚集、疫情傳播且明顯對承租人不利的場所,如酒吧、舞廳、酒樓等,如此時承租人選擇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可根據公平原則或情勢變更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
疫情原因導致承租人無法營業或者工作的,是可以協商減少租金的支付的,但相關情況的屬于租賃雙方協商的結果,法律上并不能強制要求出租方減免支付租金的,但承租人可以向出租方提交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來進行證實處理。
疫情期間產生租金矛盾糾紛怎么辦?
疫情期間,為了有效防控,許多地方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多地法院也關閉了現場立案及服務大廳,客觀上給當事人立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礙。但根據法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同時,各地法院也開通了微信立案、郵寄立案等多種方式,確保當事人的權利得到保障。因此,想要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承租方或出租方,應對相關案件的訴訟時效進行把握和計算,或通過網絡、郵寄等方式立案,從而保證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
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疫情期間也是需要正常履行相關法律效力的,特別是在一方因個人的原因,拒不支付租金的,另一方是可以以違約的責任來起訴處理的,相關情況可以按照疫情期間當地政府發布的訴訟規定來進行合法的提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疫情期間租房子的怎么辦
法律分析:如果可以正常履行的話,還要正常履行,不能正常履行的,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申請解除合同。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省市采取關閉公共娛樂場所、交通管制的措施,甚至在城市、村鎮采取防控措施,以防止疫情的進一步擴散。這些防控措施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部分房屋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導致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發生糾紛,所以不能達成一致,是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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