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原因延期交房有違約金賠償嗎?
因疫情原因延期交房沒有違約金賠償。
如果開發商確因新冠疫情影響而延期交房,開發商就不承擔責任責任,業主也不能以此為由向開發商索賠;如果是但若開發商因自身不符合條件,或在疫情發生前已經遲延交房等情況導致遲延交付的,或者是開發商疫情都解除后,因管理、施工單位等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買受人可向開發商索賠。
房屋延期交房處理方法:
1、審查相關證明材料。交房時,購房者應審查開發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即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材料。實踐中,有部分開發商為避免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在房屋實際尚未達到入住條件時,即通知購房者入住。購房者在實際驗收房屋時,應當注意水、電、氣是否開通,是否達到基本入住條件,規劃是否被擅自更改,同時應當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并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否則,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該房屋,由此所產生的延期交房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2、不可抗力非全免責,如延期交房非開發商的原因,但并不必然免除賠償責任。開發商對延期交房的解釋多種多樣,如惡劣天氣、小區設計變更等,從而以非開發商原因為由而拒絕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之一,因此疫情期間延期交房屬于免責情形,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違約,因此不會有賠償。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疫情房屋推遲交付,有賠償嗎?
因開發商開發樓盤的工地人員出現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并導致工地現場封閉、工人隔離、停止施工的,應當認定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開發商可在相應的延誤期內免責。但開發商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因其未及時通知購房者而導致損失擴大的部分不能免責。因疫情防控措施如各地人員流動控制、政府要求延期復工導致施工人力短缺、工期延誤的,或者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由于交通管制、消毒措施限制等因素無法按時運輸到施工現場的,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性,也應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規定。導致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原因既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又有開發商的過錯,首先應查明具體防控措施要求及對施工的影響程度,然后確定開發商應否承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若開發商已經履行應盡義務仍不能避免延誤工期的,可以全部免除其責任;如果既有開發商管理不善等過錯因素,也有疫情防控因素,則應原因力大小酌情免除開發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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