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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已經收取團費還未出行因遵守國家旅游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而停團的旅行社需要向客人全額退團費嗎(旅行社報團可以退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0-19 10:30:57

給100分。求旅游合同

求旅游合同各種版本的。出境、國內等。越全越好。問了幾次都沒人回答,真浪費分。
  廣州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廣州市旅游局 制定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廣州市國內旅游合同
  廣州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一、報名須知
  1、游客參團應提早報名,報名時應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并向旅行社提供真實的個人身份信息,旅途中須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2、報名時須交納不少于總團費30%的預付款,余款在啟程前7天(不含出當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動退團處理。
  3、游客報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發日期,旅行社須收取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和業務損失費。因客觀條件不允許更改而游客提出退團時,按本須知第四條第1款的辦法處理。
  4、有特殊病史的游客報名時須如實說明。鑒于游客的健康狀況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5、小孩收費標準,由游客與旅行社自行協定。
  二、團費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間交通費、各地游覽汽車費和每人一件行李的運費(其重量和體積以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為準);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級酒店的住宿費;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費(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游覽項目第一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
  三、團費不包括
  1、旅途中火車或輪船上的餐費(另有約定的除外);
  2、航空人身保險費;
  3、超重(件)行李托運費;
  4、酒店內的酒水、洗衣、通訊等一切私人開支;
  5、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及小費。
  四、退團和取消行程處理辦法
  1、游客報名后退團時,旅行社按以下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包括飛機車船退票費、退房損失費等。下同)和違約金:
  出發前7天以上,扣團費總額的10%;
  出發前6-4天,扣團費總額的20%;
  出發前3-1天,扣團費總額的50%;
  出發當天,扣團費總額的80%。
  2、游客報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戰爭,騷亂、罷工、地震、洪水、惡劣天氣等。下同)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時,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游客。
  因其他情況必須取消團隊行程時,旅行社應如實向游客說明原因,并盡早與游客協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額退還游客已交團費并按下列標準賠償游客違約金:
  出發前7天以上,賠償已交團費的2%;
  出發前6-4天,賠償已交團費的5%;
  出發前3-1天,賠償己交團費的15%;
  出發當天,賠償已交團費的30%。
  3、游客報名時距出發日期已不足7天,報名后游客要求退團的,游客應按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應在游客報名時將預計的實際損失額如實告知游客。
  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約定日期出團的,按已收團費的1%的標準向游客支付違約金。
  4、游客如不同意1、2、3所確定的賠償標準的,在訂立本合同時可與旅行社協商,另行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標準。
  五、有關責任問題
  1、旅行社應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應當事先向游客作出說明和警示。
  2、游客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參團人數不足16人時,旅行社可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與其它旅行社共同組團,但須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簽約旅行社承擔責任。
  對16人(不含小孩)以上團隊,由負責出團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務,不足16人的團隊不派全陪(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團隊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結束時,旅行社可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全權處理。如發生費用增減,按未發生費用退還游客,超支費用由游客承擔的辦法處理。
  5、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約定行程進行時,旅行社與游客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可對行程表內各項安排臨時作適當調整,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如因調整造成服務檔次降低或活動內容減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的規定賠償游客的經濟損失。游客應服從旅行社的安排,否則因此而擴大的損失由游客承擔。游客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6、游客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計劃內的某項團隊活動,均作自動棄權,所繳費用概不退還。因游客的責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隨團旅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約定外的項目(包括增加景點、購物、娛樂項目等),應當事先征得游客的書面同意。
  7、導游應為游客提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服務,游客有責任配合導游工作,遵守團隊紀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紀律,嚴重干擾團隊正常運轉,且不聽從勸誡者,旅行社有權取消其隨團資格,并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費。
  8、游客在旅途中因病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團費,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后,剩余部分退還。旅行社不負擔其醫療費用。
  9、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游客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游客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10、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并向游客推薦購買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游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有關部門(如保險公司、交通部門或酒店)的規定處理或交由公安部門查處。旅行社應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如非旅行社責任的,旅行社不承擔事故責任。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務質量受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監管,如因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游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賠償。游客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須知由廣州市旅游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
  國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ОО七年二月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出境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組團出境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并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一、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的詞語定義
  1、組團社,是指合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經國家旅游局批準取得組織中國公民以團隊形式出境旅游業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國家旅游局統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與組團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參加出境旅游活動的中國公民或者團體。
  3、出境旅游服務,是指組團社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及港、澳、臺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覽、代辦旅游簽證/簽注,并親自或者委托經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當地旅行社為旅游者代訂旅游交通票務、安排餐飲、住宿、游覽服務等經營活動。
  4、旅游費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給組團社,用于購買出境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必要的簽證/簽注的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非自費旅游項目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組團社、地接社、境外導游等服務費。
  旅游費用不包括: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費;合同約定自費項目的費用;合同未約定由組團社支付的費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等);境外小費;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與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6、離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后,在境外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脫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后,在境外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轉團,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組團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的行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
  11、業務損失費,是指組團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2、黃金周,是指春節、“五一”、“十一”期間的7天節假日。其具體日期以當年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放假時間為準。
  二、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組團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旅游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交通工具及其檔次等級(明確交通工具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
  (4)景點/景區及游覽活動等旅游線路內容(含主要景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數及其標準;
  (6)購物安排(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7)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項目);
  (8)自費項目(如有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費項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費項目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代收的自費項目費用不得高于當地同期市場零售價);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豪華”、“優秀導游(領隊)服務”、“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有關條款、《計劃書》和《境外自費項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的情況下,組團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制品
  組團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制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組團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組團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組團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游者,如實告知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所到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境外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組團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資質要求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項證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個人保險及其他保險。
  6、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
  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8、對《出境旅游報名表》的各項旅游者個人資料信息保密。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履行協助義務,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游費用時有權要求組團社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4、有權拒絕組團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游報名表》和簽證/簽注資料的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向組團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有效期應當在半年以上,自辦簽證/簽注者還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尊重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四、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組團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組團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可以在征得多數旅游團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組團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和證據。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但應當扣除已發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組團社轉團
  當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但必須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注明,并就受讓出團的組團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組團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轉團和延期出團的合同解除
  在組團社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視為組團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組團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組團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
  旅游者或者組團社在旅游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組團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組團社的違約責任
  1、組團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取消出團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組團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組團社領隊或者境外導游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旅游者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境外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組團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組團社全額退回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后得知的,組團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組團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組團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因不聽從組團社及其領隊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與組團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關機關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組團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組團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 協議條款
  第十八條 出發與結束日期
  出發日期 ,結束日期 ;具體集合時間、地點及解散地點見《計劃書》。
  第十九條 旅游費用與支付
 ?。糜钨M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簽證/簽注費用¥ 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條 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組團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安排
  組團社最低成團人數: ;組團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 旅行社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周的特別約定
  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組團社和旅游者約定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游者行前退團,旅游者應當支付組團社的業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組團社取消出團,組團社應當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篇幅有限

旅行社有權不退團費嗎?

隨著人們的生活經濟水平的提高,很多人會選擇旅游。如果旅游者在運行計劃安排的財物場所購買的物品為假冒偽劣商品的,可以要求旅行社協助退貨或索賠。
旅游者在與旅行社簽定旅游合同前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該旅行社是否同時具備旅游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
2、審查該旅行社的業務范圍:國內旅行社不得經營國際旅游業務;未取得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境旅游業務資格的國際旅行社,不得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3、該旅行社的導游是否具有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
4、了解該旅行社近年來的旅游服務質量等情況;
5、該旅游合同中是否有免除旅行社責任的條款、加重旅游者義務的條款、排除旅游者主要權利的條款。
二、 旅游者在簽定旅游合同時應當注意對以下事項作出明確的約定:
1、合同主體
2、旅游線路及收費標準
3、每日游覽的景區景點、購物場所、住宿賓館飯店名稱、住房標準和自費項目
4、運輸方式、條件
5、保險
6、違約責任。
三、 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遇見以下常見問題時的處理依據:
1、旅行社轉并旅游團隊時,應當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并以書面形式向旅游者確認價格和服務標準;轉并團隊后,原合同金額高于同一團隊相同服務標準最低合同價格15%的,差價部分應當退還旅游者。
2、旅游者在運行計劃安排的財物場所購買的物品為假冒偽劣商品的,可以要求旅行社協助退貨或索賠。
3、因旅行社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游者可以依法或按照旅游合同的約定追究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4、因旅行社的過錯延誤旅游行程的,是否繼續履行合同需征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因導游人員過錯導致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脫離團隊的,旅游社除承擔旅游者脫離團隊期間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費用外,還應當向旅行者支付旅游費用30%的違約金。
四、 因旅行社的過錯致使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解決途徑:
1、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賠償要求
2、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所在地或損害發生地的旅游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
3、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 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享有的權利:
1、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和服務內容、方式,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2、了解旅游商品及旅游服務質量的真實情況
3、獲得人身、財產安全保障
4、按照合同約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
5、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旅行是一個過程,總有可以感動你的景色、感動你的人物或者事情。喜歡旅行的人每次都會有不同的感觸。

旅游團費不退不換合法嗎?

旅游團費不退不換是否合法需要視情況而定。
根據《旅游法》規定,消費者在旅游結束前具有單方協議解除權,旅行社無權限制消費者的權利。如果改期改線不符合法定期限和原因等條件,屬于違約行為。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即消費者有權獲得違約賠償。
另外,如果合同中沒有取得不當利益,沒有危害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那么合同是合法的。但如果因為合同上寫著不予退款,而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則該條款不合法,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因此,旅游團費是否退換需要視具體合同條款和法律規定而定。建議在簽訂旅游合同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并咨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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