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合同違約需不需要賠償
因疫情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而違約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疫情不應該再屬于不可抗力。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免責,該不可抗力事件與違約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第二,部分免責還是全部免責,以及部分免責的具體程度,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影響密切相關。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一. 疫情可以免除合同當事人違約責任嗎?。
可以。但需要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下列情形除外:
1、金錢債務延遲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延遲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二.什么情況算是疫情原因?
(1)如果是疫情直接導致的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不屬于違約情況,如果是個人原因導致的是需要追究違約責任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2)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疫情導致損失誰來賠償
法律主觀:
新冠病毒是突發的一種新型傳染病,不屬于已售出簽發保單的保險責任賠償責任范圍內,可能會將新冠肺炎全額納入公費醫療,相關醫治費用也就不存在賠付的基礎。關于疫情導致的疾病,保險公司一般是不予以賠償。《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疫情期間公司合同違約怎么辦
疫情期間合同違約的,應當根據疫情這一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為疫情導致當事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需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免責。雙方可以就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也可以主張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違約方可以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具體的責任大小需要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 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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