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約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違約。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如第三人遲延交貨造成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的,該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后,應當向第三人追償。第三人原因構成意外事故致使一方當事人違約,且第三人無力賠償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分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一、員工上班感染新冠肺炎,不屬于工傷
人社部等三部委發布《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民日報據此在其公眾號解答,認為所有勞動者上班感染新冠肺炎都屬于工傷,忽略了人社部發文的“預防和救治工作中”等限定條件,屬于誤讀政策。二、員工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感染新冠肺炎48小時內死亡,屬于視同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無論員工什么時候因什么原因得什么病,只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直接死亡或發生不適送往醫院48小時之內死亡,則屬于視同工傷。新冠肺炎屬于疾病的一種,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即可得到雇主責任險的賠付。
三、員工上班感染新冠肺炎,用人單位仍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在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下,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雖然不是工傷,但是用人單位仍需負管理責任。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做好勞動者保護措施,比如宣傳防護要求、每日測量記錄員工體溫、發放N95口罩,在工作場所消毒、隔離高危人員等。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雖然不是工傷,但是員工若舉證用人單位未做好相關防護措施,存在管理過失導致自己不幸染病,可依據相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主張一定責任比例的民事賠償。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員工食堂和宿舍(包吃包住)的用人單位,如果未做好相關防護措施導致員工在非上班時間患病,也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建議雇主責任險擴展承保新冠肺炎責任
隨著時間推移,大面積復工在即,很多企業難以完全做到防護要求,如有員工不慎在工作場所交叉感染,不僅影響企業生產,還將面臨員工的索賠風險。即使員工未發生死亡,該名員工及同一工作場所內的多名員工隔離治療期間的誤工費損失對于企業來說也是一筆巨大開銷。
根據《關于做好財產保險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險理賠服務和保險產品開發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險部函〔2020〕34號)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要認真研究分析已有的保險產品,對能為疫情防控提供保險保障的,要及時推出,有效提供保險供給”。建議財產保險公司對雇主責任險擴展相應責任,設計合理方案。對于此次新冠肺炎來說,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局限于某員工確診才賠付的傳統做法,更要關注其他未確診但因故被隔離14天的密切接觸相關員工的誤工損失問題。只有充分研究客戶風險在哪里,才能有效轉嫁企業法律責任風險,真正減輕企業負擔,發揮好保險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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