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物價上漲多少算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 規定》第六條等相關 法律法規 規定: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若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將從快從重處理,可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期間,超市商品大漲價的,是屬于價格違法的行為,可以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從重進行處罰。
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相關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五、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三)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四)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
疫情期間抬高物價怎么處罰
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罰則進行處罰;經營者違法所得能夠明確計算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1.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擴散、防治方面的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恐慌,進而推高價格預期的。
2.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
3.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的。
4.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5.疫情防控期間,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
6.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7.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8.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除造成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之外,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除了行政處罰外,經營者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觸犯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_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疫情哄抬物價的認定標準
哄抬物價認定方法: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銷售防控用品藥品及其相關生產設備、原輔材料,以及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時,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規定日期的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或經營者所售商品在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在規定日期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進銷差價率超過25%的,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其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可認定其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相關處罰:
省市場監管部門表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哄抬價格推動市場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存在主觀故意、帶頭漲價、情節惡劣的違法經營者,并公開曝光以提高執法震懾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疫情期間物價上漲違法嗎
如果超過標準,哄抬物價就是違法的。 2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下發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并沒有就購銷差價幅度問題進行規定,只是規定:“經營者銷售同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或者“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可認定為哄抬物價行為。 四、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二)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生產環節、批發環節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出現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屬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對于零售領域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放提醒告誡書等形式,統一向經營者告誡不得非法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進行告誡,直接認定具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五、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三)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四)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經營者有本條第(三)項情形,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本條第(四)項“大幅度提高”,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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