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耽誤申請仲裁怎么辦
分兩種情況考慮。第一,該仲裁是勞動仲裁。則首先需認定疫情對于勞動者而言是否確實導致勞動者不可能申請仲裁,即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如確實構成不可抗力,則仲裁時效發生中止,直至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之日起繼續計算。該時效不適用 訴訟時效 的延長六個月的規定。第二,該仲裁是普通仲裁,則適用 仲裁法 的規定,仲裁時效參照訴訟時效計算。時效期間在中止是由結束之日起延長至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 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疫情期間訴訟時效的規定
(1)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的,當事人確實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民事訴訟時效中止,即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再計六個月。(2)疫情防控,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因當事人一方提起訴訟、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發生,其直接法律后果是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疫情防控期間不屬于上述任何種情形,所以訴訟時效不中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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