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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疫情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0-20 21:14:45

疫情期間租戶不交租金、不搬走怎么辦?

我認為本次疫情爆發以來,各級政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迅速做出回應

針對人群密集的營業場所發布停業禁令,部分商戶由此受到營業損失。如果從事該行業的經營場地是租賃場地,針對該部分損失,經營者能否以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主張與房屋所有者簽訂的租賃合同予以解除?如果經營者不解除合同,是否可以選擇不支付當期租金或減少當期租金?

一、疫情的的爆發應屬于不可抗力

本次大范圍爆發的疫情,作為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即便是具有醫學知識的專家也無法預見。從其爆發至今,盡管有許多病人經過治療病愈出院,但醫學界還沒有確定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這次疫情應被認定為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 其性質屬于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實務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亦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從嚴把握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即:肺炎疫情作為一種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 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以前發生肺炎疫情,或者在遲延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疫情,則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舉證責任

《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該條規定了債務人的不可抗力通知義務和證據的提供義務。通知對方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不是通報有關情況和理由) 并提供證據,是債務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債務人必須履行該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建議經營者或者承租人收集、固定與不可抗力有關的事實證據,以及能夠證明己方已經履行告知義務的相關證據材料,以備維護合法權益之需。

三、認定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后的法律后果

由于租賃合同的目的是承租人通過租賃場地進行營業,如果因疫情的爆發政府采取行政措施使得營業被禁止,則意味著合同目的已經落空,應當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不解除合同,則意味著他愿意承擔風險,其不支付當期租金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因為這樣將使不可抗力引起的風險完全由出租人承擔,造成不公平結果。

同時,還要正確理解《合同法》第117條完全免責和部分免責的規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并非只要發生了不可抗力, 就要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債務人的責任。完全忽視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也不符合立法宗旨。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只是說在不可抗力影響所及的范圍內不發生責任,在此范圍內可以說是完全免責;如果不可抗力與債務人的原因共同構成損害發生的原因,則應本著“原因與責任相比例”的精神,要求債務人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即部分免責。

不可抗力是如何認定的?原則是什么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何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干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實踐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是很嚴格的,要與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化等正常的貿易風險區別開來。   舉例:基金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定義——指任何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疫情、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我國法律規定,當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在實踐中,為防止爭議發生,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關于不可抗力的出證機構,在我國,一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如由對方提供時,則大多數由當地的商會或登記注冊的公證機構出具。另一方當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文件后,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復。   1)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文件后,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復。

新冠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
不能預見: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于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

不能避免: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

不能克服:當事人對于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發生突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按照甲類傳染病的標準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企業停產停工,居民居家隔離,從其產生和形成的突發性、傳播和影響的廣泛性及控制和阻斷的艱巨性來看,新冠肺炎疫情確屬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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