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5月6日消息:按照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考慮的要求,上海復工復產工作正在有序推進。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對當前與企業復工復產相關的熱點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和研究,發布了《虹口法院關于涉企業復工復產相關法律問題的問答》,以問答的形式梳理了15個相關法律問題,并給予指導,供參考。
1.企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無法按合同履行,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答:如果企業面臨的疫情或者企業采取的具體防控措施對合同的履行構成“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相關疫情防控措施與企業履行合同的障礙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企業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者因特定的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不可抗力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企業也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適用不可抗力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一般來說,鑒于支付的便利性,通常不受疫情和相關防控措施的影響,企業不按合同履行合同通常是指履行非貨幣債務。第二,企業應當履行及時通知的義務。不可抗力發生后,企業應及時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合同相對人。
如果企業面臨的疫情或企業對合同履行采取的具體防控措施屬于“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于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情形,則符合“情勢變更”的條件。這時候企業就可以和對方談判了。在合理時間內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申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企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時,應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業復工后應及時整理和安排工作,根據合同確定是否能履行合同。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約定和交易習慣,及時向合同對方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對方疫情防控的實際情況、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履行的障礙,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積極協商變更履行方式、期限、價款金額等。或者協商終止合同的履行。合同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采取改變自身生產經營等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3.復工后,企業產業鏈供應鏈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時,應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業要核查近期生產經營所需的產品,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與對方核對實際經營情況、疫情情況和下一步經營計劃。對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費用增加,但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可以主動協商變更合同協議。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及時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出租房屋經營的企業可以要求減租或免租嗎?
答:小微企業和個體工業
答:出租房屋經營的企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營業收入明顯減少的。出租人不得以承租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租金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答:對于信用卡、個人住房貸款等金融貸款、融資租賃、保理、典當、小額貸款等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減輕或免除拖欠還款責任。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市場主體以通知、公告等方式向受疫情影響的相關債務人作出債務減免、延期還款等相關承諾的,可以視為合同內容的變更。
如果債務人主張延遲償還欠款或減少違約金,雖然在電子支付廣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會因客觀原因成為合同履行的障礙,但如果借款人因參加防控醫療救助、與新冠肺炎同住院、被查封隔離等客觀情況而未能按時償還欠款構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180條、第590條處理,并應在相關情形解除后的合理時間內履行還款義務。 疫情對債務人個人收入或者營業收入造成較大影響,導致其無法按期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相關案件當事人進行協商,督促金融機構根據信貸政策和金融監管、公積金管理部門關于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適當調整信用卡、住房抵押貸款等信貸償還安排, 并合理延遲還款期限,避免貸款提前到期或提前終止合同等“撤貸”、“斷貸”行為,有效防范金融市場風險。
7.已申請破產但仍有經營價值的債務人企業,是否能因疫情繼續經營恢復生產?
答:對進入法院破產審查的債務人企業,特別是具備生產、經銷、儲存、運輸防疫物資和民生物資能力的企業,在人民法院的指導和支持下,積極與破產管理人溝通,爭取并落實救助優惠政策,盡量通過整體合并資產進行破產重整,或者與債權人協商達成債務和解, 依法推進產能的挖掘和釋放,切實保障防疫物資和民生物資的有效供給。
債務人也可以在進入破產司法程序前自行進行資產重組,并根據實際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預重組。
8.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實現信用修復?
甲:充電
分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疫情防控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工作機制,助力各類市場主體穩定發展,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市信用辦)制定了《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工作機制助力市場主體穩定發展的實施方案》。
目前,上海建立了疫情期間信用修復快速辦理機制。對企業通過“一網通辦”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當日轉辦至行業主管部門。已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和生活物資保障企業,可憑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通過上海法院網上訴訟平臺等途徑向執行法院申請修復,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經審核認定可恢復信用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在收到修復通知后1個工作日內撤下信息。建立稅務“快速辦”信用工作機制,對防疫重點企業,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補評、信用復評、信用修復等相關流程辦理,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完成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用修復的企業,因融資、招投標等需要提供信用修復證明的,執行法院應當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證明文件。進一步優化信用修復標準,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信息,對涉及交通、城管執法等領域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申請,在履罰后及時予以修復。
9、企業決定復工,是否必須征得員工同意?
答:企業申請、組織復工復產,屬于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范疇,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但復工企業應就閉環生產期間的整體方案履行溝通程序,聽取工會、職代會、職工代表或職工意見,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將閉環生產期間的各項情況向職工進行說明。勞資雙方應友好協商、互相體諒,采取更多的變通方式,平衡雙方權益、穩定勞動關系。
10、用人單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是否可緩發勞動者工資?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的有關指導意見以及《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致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支付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11、企業復工復產后,員工因疫情防控等非自身及企業方原因不能返崗且不能正常提供勞動,此種情形下工資如何支付?
答:受疫情影響,企業雖然復工復產,但部分處于封控區及管控區內的員工仍無法按時返崗且無法通過其他方式正常提供勞動,此時,并非員工或企業一方原因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員工不能及時返崗及時間較長的,企業可與員工協商按停工停產相關規定處理。基于“保崗位”“保就業”的出發點,企業可與員工協商以安排年休假、調休等方式解決,還可通過與職代會、工會或職工代表進行民主協商的方式確定在此期間的待遇支付標準,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期間按員工正常出勤處理,但與實際出勤有關的交通補貼、伙食補貼等福利可不予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與員工協商支付相應的生活費。此處“一個工資支付周期”通常理解為員工無法正常提供勞動之日起算一個月。
12、企業復工復產后,對于被確認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的勞動者,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應如何支付工資?
答:勞動者因不可歸責于自身的原因被確認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而被采取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措施,導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應按勞動者正常工作時的工資標準支付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結束后,勞動者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企業應按職工患病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13、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企業延遲或未足額發放工資、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如何處理?
答:對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經審查該未支付、未繳納行為確非用人單位主觀原因造成,對于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持審慎處理的原則,一般不予支持。
14、因疫情影響企業與勞動者不能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應如何認定?
答:企業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客觀上無法與勞動者依法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或通過協商等方式合理順延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者以企業實際未與其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企業支付相應期間未訂立或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15、疫情期間企業復工復產,可否因疫情影響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變更薪酬待遇?
答:勞動關系中,企業與員工之間系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企業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日常管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為保障企業有序復工復產,企業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通過與職代會、工會、職工代表進行民主協商的方式對調崗降薪、延遲支付工資、輪崗輪休等事項進行調整。但需注意的是,該調整應當公平合理,且僅適用于疫情期間。此外,由于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和薪資待遇屬于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企業經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后應當及時公布,并告知員工,員工也應理解企業困難,與企業共渡難關。
相關問答:
法律上并沒有明確必須減免,可以協調處理,住宅租賃承租人雖然在隔離或管控期間無法實際居住租賃房屋,但一般而言,租金并非其不能承受的損失,繼續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對承租人而言并不構成明顯的不公平,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關于是否支持以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由解除合同中表示,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審理此類案件時,全省各級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與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之間的因果關系。長租合同目的主要為居住,其次為物品存放,疫情并不充分影響以上兩點合同目的。單方面要求免除租金并不合理。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疫情期間的房租也是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中的相關條款來進行執行的,特別是對于費用的減免情況,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但必須符合地方政府制訂的相關政策規定,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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