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款人的死亡不影響借條的效力。借條的是否有效主要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是否存在銀行轉賬、現金交付、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平臺支付等付款憑證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合法,是否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比如賭債等用于非法目的等的借款屬于無效借條借條內容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以及借條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如滿足以上條件借款屬于有效憑證,不因為債務人死亡而消滅。
債務人死亡后,債務人生前所負債務由其繼承人在所繼承遺產范圍內予以償還,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除外。做為出借人可以起訴借款人的繼承人,要求履行債務。雖然借款人死亡時所欠債務尚未到期,但債務人已經死亡,要求其履行債務已不可能。換言之,作為一方當事人借款人的死亡造成該借條名存實亡,那么在法律適用上就不能適用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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