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時,受讓人當然受協議管轄的約束。債權轉讓僅改變債權人這個主體,但并不影響原合同的約束。受讓人必須遵循原合同的約定,即使需要變更合同,也應取得債務人的同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債權轉讓時受讓人受協議管轄的約束。 債權轉讓協議 改變的是債權人的主體身份,對原債務關系的管轄并沒有改變,原債權人只能做出對自己有約束力的管轄約定,而不能作出適用于原債務人的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 債權人轉讓債權 , 未通知債務人 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