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標審計知識
工程招標審計是審計的重要應用。你知道工程招標審計都要審計些什么知識嗎?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工程招標審計知識,歡迎閱讀。
審計部門對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完成的施工招標文件審計中應關注以下主要內容:
(一)審核招標文件內主要內容是否完整,包括投標須知、合同條款、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及電子標書等。
(二)審查招標項目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并取得批準。要求建設單位報送審計部門的資料應包括:1.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2.計劃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和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指標文件。
(三)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是否合理并列入。
(四)招標范圍是否明確,質量標準、工期及標段劃分是否合理。
(五)對投標單位資質要求是否符合國家資質管理規定,不得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的現象。
(六)報名時間、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是否合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工程設計圖紙必須是有相應資質的設計部門設計的圖紙。
(八)施工招標的工程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壓級壓價。
(九)不允許招標單位要求投標單位帶資承包,嚴格按國家政策要求撥付工程款。
(十)審查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具體、內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重點審核合同專用條款中關于質量、安全、合同價款的支付與結算方式,審核變更、索賠、工程價格調整等工程造價計價事項的補充規定;在合同條款中應增加財政、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的條款,以便項目的審計和合同條款均能得到執行;為了確保工程的實施,督促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在專用條款中應明確關于違約的相關規定。
(十一)評標辦法、評分標準是否合理、科學,有可實施性,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廢標條件是否合理、明確,是否有排斥潛在投標人條款,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十二)建設工程招標有無肢解工程,局部進行招標現象。
(十三)標底或招標控制價的審核。審核內容及方法見第二部分。
二、工程招標控制價及標底的審計(一)標底:是指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具有編制標底資格和能力的中介機構編制,并按規定報經審定的招標工程的預期價格,是招標人對建設工程的期望價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招標人發包工程的期望值,二是評定標價的參考值,設有標底的招標工程,在評標時應當參考標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因此標底是招標單位的絕密資料,不能向任何相關人員泄露。
(二)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按設計施工圖紙計算的,對招標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一般認為招標控制價的實質就是通常所稱的標底。但招標控制價與標底有明顯的區別:(1)招標控制價不同于標底,無需保密。(2)招標控制價應在招標時公布,不應上調或下浮,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招標控制價是事先公布的最高限價。投標價不會高于它。標底是密封的,開標唱標后公布,不是最高限價。投標價、中標價都有可能突破它。(3)招標控制價只起到最高限價的作用,投標人的報價都要低于該價,而且招標控制價不參與評分,也不在評標中占有權重,只是作為一個對具體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參考。標底在評標過程中一般參與評標,在評標過程中占有權重,所以說標底能影響哪個投標人中標。(4)評標時,投標報價不能夠超過招標控制價,否則廢標。標底是招標人期望的中標價,投標價格越接近這個價格越容易中標。
(三)審查標底、招標控制價的依據:
1.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及省市有關部門頒布的計價規范、計價定額及工程技術標準,清單計價管理辦法、規費標準等預算編審有關規定及相關解釋;
2.經審查通過的初步設計技術文件以及批復的初步設計概算;
3.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招標文件、材料價格風險分攤原則、措施費風險范圍等施工合同條件;
4.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及其他參考資料;
5.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6.合理預測的施工方案、現場施工作業條件等。
7.其它相關資料。
標底審核資料一般由建設單位相關人員提供,提供資料必須齊全,審核控制價要求報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1.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2.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
3.項目招標核準文件;
4.設計單位編制的施工圖(同時提供電子文檔);
5.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文件;
6.招標人或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和招標預算控制價(用專業計價軟件編制的同時提供專業軟件格式和通用excel格式的電子文檔);
(四)對標底、招標控制價的審計主要有以下內容:
1.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人編制。
2.審查招標控制價是否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范圍內。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原則上不能超過批準的投資概算。一些建設單位存在以重點項目、標志性項目為由,在設備選型、材料選用等方面追求高標準、高檔次,忽視投資控制,造成概算被大幅度突破,給政府財政計劃和支出造成很大壓力和困難。
3.審查施工圖設計是否完善。施工圖設計不完善或質量較差,影響控制價的合理確定。
由于一些政府投資項目從建設開始就忽視科學合理的建設周期,所以為了爭取進度,邊設計、邊修改、邊施工。在建設過程中,施工圖設計始終處于不完整狀態,而根據一套不完整的施工圖,編制出高質量的招標控制價則是不太可能的。
4.標底必須綜合考慮工程所處的自然地理條件。由于工程的單件性,不同的工程處于不同的地點,有不同的地質、水文條件,地上有不同的已有設施,有不同的地形、環境、交通條件等,在建設實施中這些情況均會對造價產生實際影響,標底中必須實事求是地進行預計并計入。我們在審查時對此也要注意,如某工程地下水位較高,基礎底標高又在地下水位之下,該工程擬于五月份開工,而氣象資料顯示五月份是該地區降雨量最多的月份,因此審查時注意標底中有沒有考慮基礎施工的降水費用。材料二次搬運費、土方開挖時的自然地面標高等。
5.標底必須適應招標人的工期、質量要求
在審查時如發現目標工期小于定額工期,那么承包人肯定會提高工程成本,在審查時注意取費中是否考慮這一因素。常見做法是增加夜間施工增加費,如定額規定:合同工期比現行定額工期提前10%至20%范圍內,則需按人工費的36%增加夜間施工增加費。
6.注意審核編制說明的內容。
如工程取費類別,有無計取包干費,按招標人要求是一次包干,還是待結算時按實調整;材料價格的出處;由于圖紙缺陷不能明確計算的要交待清楚,如未考慮的費用有哪些、或暫按常規做法的有哪些都要詳細說明。總之我們應重視審核編制說明,它有利于標價的正確確定、工程結算的順利實施。
7.注意審核項目特征的描述
綜合單價:狹義上的綜合單價包括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應按附錄中規定的項目特征,結合擬建工程項目的實際予以描述。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是確定一個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重要依據,在工程量清單中必須對其項目特征進行準確和詳細的描述。
重視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的描述,不描述或描述不清甚至露項、錯誤,均會在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產生分歧,導致糾紛、索賠。可以說離開了清單項目特征的準確描述,清單項目就沒有意義。
8.措施項目清單計價可以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采用綜合單價計價,其余的措施項目可以“項”為單位的方式計價,應包括除規費、稅金以外的全部費用。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9.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計算。
10.分部分項工程費應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計價規范》的工程內容及計算規則編制
工程招投標審計,怎么審?招標前期準備階段
1招標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及審批法律規定工程項目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明確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集團層面一般規定各項工程應公開招標的標準及審批層級。而實際操作中,集團下屬企業為確定“心儀”的施工方常采用兩種方法規避公開招投標及審批程序:一是將造價高的單項工程肢解為多個項目,使各子項目低于招標標準;二是將工程概算降到招標標準之下,確定承包單位后,通過設計變更等手法,調整項目規模。
2招標代理機構選擇程序不當法律規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實際操作過程中,集團層面一般設立招標代理機構庫,下屬企業實施工程項目應在機構庫范圍內選擇招標代理機構,而企業常未按規定操作,從機構庫外選擇了受自己控制的代理機構,以選擇有傾向性的中標單位。
審計對策:
第一,重點關注招標企業是否存在肢解工程項目規避招標,判斷應該公開招投標是否違規進行了邀請招標,符合邀請招標的工程是否經過適當審批;審查超過概算金額一定比例的變更是否經過重新審批。第二,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從總部招標代理機構庫中選擇,如未在其中選擇,則需重點關注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實力,招標文件編制是否規范,有無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招標文件發布階段
1招標公告發布媒體不當法律規定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指定報紙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應將招標公告如實抄送指定網絡。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指定網站發布招標公告,可能導致施工單位無法辦理施工許可證,進而影響工期。
2招標文件發布時間不合規法律規定招標人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另外,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建設單位如招標文件發布時間不符規定,可能導致招標無效及面臨行政處罰
審計對策:
第一,查看公開招標項目是否在指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如無法取得相關信息,則可進一步查看中標單位是否辦理進場施工許可證,建設項目是否順利通過驗收。
第二,查看招標文件的公布期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開標評標定標階段
1投標單位串標、陪標
第一、施工單位組織同盟單位報名遞交資格預審文件,使得同盟入圍投標,最終形成串標。
第二、同一投標人借用多個投標人資質參與投標,并制作多份不同的投標文件,在報價方面產生差異化,突出串標組織者的報價優勢,最終達到中標目的。
2投標單位不平衡報價
第一,數量不平衡報價法。投標單位主要通過分析圖紙、現場考察及歷史經驗等方式判斷實際工程量與清單工程量差異部分,調整差異分項工程單價,使未來合同履行時獲取更高的工程款。
第二,時間不平衡報價法。投標單位通過提高先期施工分項工程的綜合單價,從而更早獲資金流。不平衡報價不利于建設單位選擇最具實力的投標單位,可能增加項目質量安全風險,且加大企業實際投資成本。
審計對策:
第一,審查資格預審工作是否合規、公正。查看投標單位的資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是否對潛在投標人一視同仁,關注投標單位是否實行“一企一人一表一報”。
第二,審計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公開、公平、公正。關注各投標單位報價與招標控制價存在差異項目,判斷是否有不平衡報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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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招標審計:不能忽視的三大問題:
一、關于招標范圍:應該招標未招標或規避招標
招標項目按照應當招標與否分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和依照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應當招標的項目兩種。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原國家計委3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法律規定,對于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與之相關的裝修、修繕、拆除等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達200萬、貨物單項合同估算價達100萬、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達50萬的均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雖然單項合同估算價沒有達到上述相應規模但項目總投資額達到3000萬的項目也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不招標的,其所涉及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兩類。按照我國招投標法律法規,法定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行為,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未經招標或中標無效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二)依照企業規章制度必須招標的項目
依照企業規章制度必須招標的項目是指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條件(如性質、規模標準),但是依照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目前,很多企業規定的招標標準嚴于法律規定,擴大了招標項目的法定范圍。此類項目未經招標直接簽訂合同雖無外部法律責任,但有合規風險或審計風險。確因項目具有特殊性無法進行招標的,應履行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審批程序。
綜上,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貨物或服務,應按照法律規定通過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對于非依法必須招標但依照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必須招標的貨物或服務,應按照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作為工程建設的招投標管理人員應加強學習,充分了解法律規定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厘清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有效避免審計風險。
二、關于對招投標文件進行實質性變更:合同未按照招投標結果簽訂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七十五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還是依照企業規章制度必須招標的項目,只要履行招投標程序后簽署合同時,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主要條款包括但不限于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應與招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否則招標人可能受到責令改正、行政罰款等處罰。
厘清主要條款或實質性內容的范圍是判定合法與否的關鍵。目前除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外,法律對此并無其他明確規定。《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根據該規定,數量、履行方式、違約責任也易被認為屬于合同主要條款。
如果在招標過程中確實發生國家政策標準變化、不可抗力、設計變更及其他招標人原因等不得不修改招投標文件的情況,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應根據變化發生的不同時點進行處理:
1、招標公告發出后至投標截止時間前,招標人可相應修改招標文件,按照法律以及招標文件的規定向潛在投標人發出澄清即可。
2、開標后至評標結束前,評標委員會可就相應內容向投標人發出澄清。但按照我國招投標法律法規,投標人不能借澄清之機修改投標報價等實質性內容,澄清的范圍應僅限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對于開標后發現招標文件有疏漏、國家政策標準變化、設計變更及其他招標人原因等不得不修改招投標文件的情況,應終止招標,修改完善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評標結束后至合同簽署前,招標人和中標人可以進行合同談判,但不能變更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如果發生情況變化,除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雙方仍應按照招投標內容簽署合同,其后可以根據變化情況簽署補充或變更協議對合同進行變更。
三、關于合同履行:通過變更協議改變了中標金額等實質性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合同具有技術復雜、合同金額高、履行期限長等特點,因此合同變更在合同履行中較為常見,并不違反法律法規。一旦一方因政策變化、履行實踐等情況需要變更合同的,應按照法律規定與合同對方協商一致后及時變更合同。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變更合同時應關注:1.變更原因是否充分。如不可抗力、設計變更、變更設計等。2.變更所涉及的價格如何確定以及是否合理。如因設計變更導致設備數量發生變化,單價依據原招標合同確定,但金額超出了依法或依照公司規定招標的范圍,如何處理?3.變更程序是否合規。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往往規定了合同變更的程序,履行必要的規定程序留下過程痕跡是有效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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