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且完全的擔保是連帶擔保么
兩種答案都可以,言之有理即可。
一般和連帶的區別是要不要由債務人先承擔責任,而充分不充分、完全不完全是擔保責任范圍的層面上的,也就是要對債務人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全部擔保責任。另外,在約定不明時,視為一般擔保。
“充分且完全”的擔保應當認定為只是明確了保證的范圍包含所有債務,而非明確了保證的先后順序,因此不應適用擔保制度解釋第25條的規定,而應當根據民法典686條第二款規定,認定為一般保證。
擔保人與保證人的區別是什么?
擔保人與保證人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2、擔保對象不同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
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3、時效不同
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做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連帶保證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一、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是國際融資擔保的一種形式。兩個以上的保 證人 對同一筆 債務承擔 連帶的保證責任 (joint liability)。其特點: ① 債權人 享有既可向所有的保證人請求賠償,也可只向其中一人請求賠償的選擇權。但是,債權人的這種權利只能行使一次。即如果債權人只要求某一個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而法院判決的結果尚不足以補償其債權時,則他無權再向法院提起 訴訟 要求其他保證人再行補償。 ②如果僅有一個保證人被請求履行保證責任,則他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共同履行。 ③如果一個保證人因破產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保證責任時,其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證人。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與 連帶責任保證 的最重要區別;保證人代被保證人承擔 債務 ,則是兩種保證的相同之處。當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或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時,一般保證實際也就轉變成了連帶責任保證。我國 擔保法 第十九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實踐中,由于大量 保證合同 條款、內容籠統,保證 承諾書 過于簡單,加之出具保證的當事人法制觀念不強,難以做到文字嚴謹,所以出現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確的相當多,比如有的僅在擔保單位欄內加蓋公章、只寫保證償還或寫承擔保證責任等,有的法院將其推斷為一般保證,有的法院則將其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審判實踐中的掌握很不一致。根據擔保 法規 定和當前審判實踐中掌握的基本原則,對保證當出現理解不一致時,應當作對債權人有利的解釋,也就是說,當保證責任約定不明時,應當將這種模糊的保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以更加有利于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擔保,在 銀行貸款 的業務中經常會有發生,一般銀行都會要求貸款人提供擔保,如果有擔保物的,或者是 抵押 物的,同樣可以貸款,這些內容的規定,都是為了能夠保障銀行自己的切身利益,防止借款人因為借款而逃跑,造成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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