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6日,住建部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引導企業加強合同工期管理,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與建設單位協商合理順延合同工期。
政策從中央層面為建企工期順延提供有效依據,但由于目前國內建筑市場存在各項不規范市場行為,如企業低價中標、墊資帶資施工、工程款拖欠,這些客觀市場問題仍極大增加著建筑企業在工期順延期間承擔的資金風險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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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承包商而言,工期越短,竣工時間越早,也就意味著其能夠越早拿到最終工程款;同時,其前期投入的帶資或墊資資金也能夠盡快收回,相關利息、管理成本、設備費用支出能夠最大限度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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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業主方而言,工程投資活動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工期建設越短,項目竣工越快,則項目變現時間也將越早,投資方即可以繼續發揮投資效益,擴大再生產。
無論業主方還是承包商,在工期延誤情形下都有著強烈的工期追趕目的性。但客觀上,任何項目工程都是有著合理工期的,一旦因相關建設活動主體的主觀因素,隨意壓縮工期,盲目追求效率,一方面將不可避免的增加相應的工程質量風險,另一方面還將對施工安全生產造成極大風險威脅。因此,相關建設活動主體應重點關注疫情期間與疫情結束后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風險問題。
1、工程擔保制度,分散與轉移工程質量風險
從項目風險管理角度,分散與轉移相應風險,無疑是最直接有效的風險應對方式。工程擔保制度,即是目前項目風險管理普遍采取的一種有效風險轉移機制。
工程擔保
即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擔保制度。這種擔保制度,通過引入保證人作為第三方,對建設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并對違約承擔責任,是一種促使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守信履約的風險管理機制。
在工程質量擔保中,銀行、保險公司、專業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對承包商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履行維修義務進行保證,一旦承包商因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復義務,則由擔保人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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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通過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責任,為業主方提供有效的質量風險保障,一旦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出現質量風險問題,由擔保人提供維修或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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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擔保人通過質量追償,利用相應反擔保措施,迫使承包商重視工程質量,避免相應工程質量風險發生。
此外,擔保人主體不同對于工程質量風險的保障效果也有所不同。工程擔保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通過引入第三方保證主體參與工程建設的風險管理,并借助其力量增加項目工程風險保障力量。但目前,擔保市場中的相關擔保主體中只有保險公司更愿意,且擁有相應的風險管理能力參與工程建設風險管理工作。
保險公司提供的“工程保證保險”產品,不僅為業主方、承包商提供基礎的擔保保障作用,還借此令保險公司參與到實際的項目風險管理工作中,提高項目風險管理能力。因此,在工程擔保制度的整體功能效果中,保險公司作為擔保人,更能有效幫助工程建設防范和應對各類信用風險威脅。
2、工程保險制度,防范應對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風險
除工程擔保制度外,投保相應的工程保險也是防范與應對各類建設工程風險的有效措施辦法。通過工程保險,投保方可以將大部分風險直接轉移給保險公司,并借助其力量提高工程項目的抗風險能力。
以工程質量風險為例
目前受疫情影響,全國建筑業建設工期普遍延誤,即便在中央政策支持工期順延的情況下,未來全國各地也將不可避免的出現集中趕工現象。驟然增加的工程質量風險將對業主造成嚴重影響,即便項目在竣工后的缺陷責任期未發生質量問題,缺陷責任期后的相關質量缺陷責任,依舊會對業主造成嚴重損害,且無法通過工程擔保進行風險保障。這里就需要通過投保工程保險的方式,提高自身的風險保障能力。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是指當房屋住宅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出現質量缺陷問題,由保險公司履行維修或賠償責任的工程質量保險。
IDI保險主要的險種亮點,除了其較長的保險保障期間、覆蓋范圍較廣的保險保障內容,還在于其覆蓋建設工程項目全周期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制——TIS服務。保險公司通過借助第三方專業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力量,實際參與到項目工程的風險管理中,實現對投保項目有效的全程、動態風險管理服務,最大限度降低和防范相應質量風險問題的發生。
如因趕工期出現的相應質量風險問題,專業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即可在相應階段的風險管理服務中,通過有效的風險識別、風險預警與風險建議,將這種質量風險扼殺在萌芽之中。
以安全生產風險為例
近年來,國內建設工程領域發生的多數安全生產事故,其原因都與不合理工期安排有關。受此次疫情影響,未來一段時間內出現的趕工期現象,必然也將增加相應的安全生產風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是指以被保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疏忽過失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其雇員和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及第三者財產損失時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經濟賠償包括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同目前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市場上的其他險種相比,安全生產責任險不僅在保障范圍與保障功能上更進一步,實行“無過失”原則,對一般商業險種規定的“投保企業的重大過失責任”和“違反安全法規的行為”免責條款剔除;同時,其險種功能重點更在于事前風險防范應對。
同IDI保險一樣,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責任險的風險管理服務參與到項目風險管理當中。同時,該險種受到國家高度重視,2019年8月27日,國家應急管理部發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專門為保險公司進行相應風控服務提供指導依據。
綜上,無論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還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方都可以通過相應的保險保障功能與保險服務,分散與轉移自身風險。同時令保險公司參與到實際工程風險管理中,并通過其專業的風控服務提高項目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風險保障能力。
無論工程擔保制度還是工程保險制度,都是分散與轉移相應項目風險的有效風險管理辦法。在應對可能發生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風險時,業主方或承包商應善用兩種風險保障制度,一方面利用其賠償責任提高自身風險損失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借助其保險服務提高自身風險管理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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