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疫情影響可以申請租房減免。租客要求減免房租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解決,協商不成的,租客可以向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減免房租,由法院根據合同約定與實際情形進行判定。
法律依據:《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一)推動對承租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下同)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要確保免租惠及最終承租人。
(二)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包括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屬國有房屋)出租的,執行房屋所在地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
(三)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考慮承租人實際困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一、疫情期間免租政策
疫情期間減免租金政策主要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制定的,因為疫情導致的諸如封城、政府頒布的延遲開工的政令是可以構成 不可抗力 的,而疫情本身,從冰冷的法律條文來看,是不能構成不可抗力的,畢竟哪怕在封城的武漢,外地租客想要回武漢繼續使用租賃的房屋,在個體上也是能夠做到的。但法律畢竟不能僅依據冰冷的法條,從法律原則角度觀察并合實際疫情,主張疫情并非不可抗力的理由在于,在全國范圍內租戶可以冒著個人風險而返回租住房屋,而這是適用于全國任何地區的,而如果全國租戶均據此通過返回租住地“強行”使用房屋來行使租住權利,那么疫情必然會進一步加重,即主張疫情并非不可抗力,其內在邏輯是為了房東的利益,而無限增大承租方與社會的共同風險,犧牲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這是明顯違背法律原則的。
二、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是什么
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是:
(一)房地產 抵押權的實現 首先應以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為前提;
(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三)對于債權的未受清償抵押權人沒有過失;
(四)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三、房產抵押貸款
住房抵押貸款,又稱按揭,是指銀行向貸款者提供大部分購房款項,購房者以穩定的收入分期向銀行還本付息,而在未還清本息之前,用其購房契約向銀行作抵押,若購房者不能按照期限還本付息,銀行可將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抵押房屋貸款實際上是指用客戶已經有的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房屋抵押給銀行貸款的品種,有區別于二手樓置業貸款和一手樓貸款,在于客戶已經擁有房產的所有權,而不是即將擁有。抵押房屋貸款需要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不能用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用途,比如:炒房,炒股是不允許的,要求抵押房屋貸款的用途專款專用,并接受貸款發放方以及監管機構的監管,發現違規,銀行有權追回貸款。大家在疫情期間一定要保護好個人安全,出入記得帶好口罩。
《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推動對承租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下同)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要確保免租惠及最終承租人。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包括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屬國有房屋)出租的,執行房屋所在地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考慮承租人實際困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推動對承租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下同)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要確保免租惠及最終承租人。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包括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屬國有房屋)出租的,執行房屋所在地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考慮承租人實際困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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