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沒有強制房東免租,所以不存在違法的情況,但屬于不可抗因素導致的,可以合理的減免租金,本次疫情爆發本身難以為當事人合理預見及避免,但并非針對所有案件都可以構成不可抗力,在當事人雙方因難以克服疫情對租賃合同履行造成障礙時,應當認定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事件。針對承租人能否主張租金減免,應當在具體個案中分析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繼喊態續支付租金是否對承租人明顯不公平等多角度綜合判斷。
根據我國《民法鄭拆源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條以及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御跡,根據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此,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免責,并通過變更或解除合同解決不可抗力帶來的不利影響。
不給免租是否合理的司法解釋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因此,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公平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導致無法進行生產經營的,是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申請免租處理的,但需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向出租人申請免租,并說明原因,房東應當結合本地的減免政策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法律分析:受疫情影響可以申請租房減免。租客要求減免房租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解決,協商不成的,租客可以向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減免房租,由法院根據合同約定與實際情形進行判定。
法律依據:《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一)推動對承租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下同)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要確保免租惠及最終承租人。
(二)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包括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屬國有房屋)出租的,執行房屋所在地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
(三)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考慮承租人實際困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疫情期間部分省市房租可以減免,具體依據地方政策及出租人個人意愿確定。承租市屬及以下國有經營用房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租可以減免一個月,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私人業主為租戶減免租金,但不作強制性規定要求。
法律客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一)推動對承租國有房屋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要確保免租惠及最終承租人。 (二)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出租的,執行房屋所在地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 (三)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考慮承租人實際困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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