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險”可以賠償嗎?受疫情影響可以少還或者延期還信用卡嗎?4月1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涉疫情金融糾紛法律適用八問一答,解答了廣大市民關心的涉疫情金融糾紛法律適用問題。
1.在保險合同糾紛中,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以保險公司在疫情防控方面做出了相關承諾為由,要求保險公司理賠,該怎么辦?
答:疫情防控期間,保險公司承諾在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健康保險等保險合同中,取消對感染新冠肺炎的客戶的等待期(觀察期)、免賠額、定點醫院等限制,并擴大保險責任范圍。人民法院應當將這一承諾納入保險合同的內容,并據此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保險公司的索賠責任。
二、因“隔離保險”引起的糾紛,保險人提出被保險人的索賠不符合約定的索賠條件,應如何處理?
答: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保險合同中“隔離”、“集中隔離”、“居家隔離”等保險風險的定義。相關條款有提示并明確說明的,按合同處理。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由衛生行政部門、居(村)委會、醫院或疫情防控部門等機構蓋章的隔離證明,參保人提交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釋放單,或“隨標”等相關政府機構出具的居家健康監測證明自助,均可作為證明其隔離的證據。保險人認為保險事故的發生或者起止時間虛假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保險人有充分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故意違反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疫情防控管理和隔離措施,導致其感染新冠肺炎或者與其確診或者密切接觸的人員接觸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保險人的行為屬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三。疫情期間,部分保險公司給參與防疫的醫務人員、志愿者、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居(村)委工作人員贈送保險產品。后續保險糾紛怎么辦?
答:給付保險金是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免除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或者代替被保險人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根據相關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以促銷或公益事業為目的給予人身保險,但不能給予財產保險;不得以贈送保險為由變相開展非法經營或不正當競爭。疫情防控期間,保險公司對參與防疫的醫務人員、志愿者、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居(村)委會工作人員給予人身保險。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應當承認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有權根據贈送的保險產品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答:對于信用卡、個人住房貸款等金融貸款、融資租賃、保理、典當、小額貸款等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減輕或免除拖欠還款責任。如果金融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向受影響的相關債務人做出債務減免、延期還款等相關承諾
如果債務人主張延遲償還欠款或減少違約金,雖然在電子支付廣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會因客觀原因成為合同履行的障礙,但如果借款人因參加防控醫療救助、與新冠肺炎住院、被查封隔離等客觀情況而未能按時償還欠款構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0條、第590條處理,并應在相關情形解除后的合理時間內履行還款義務。 疫情對債務人個人收入或者營業收入造成較大影響,導致其無法按期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相關案件當事人進行協商,督促金融機構根據信貸政策和金融監管、公積金管理部門關于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適當調整信用卡、住房抵押貸款等信貸償還安排, 并合理延遲還款期限,避免貸款提前到期或提前終止合同等“撤貸”、“斷貸”行為,有效防范金融市場風險。
5.在涉及金融信用記錄的案件中,個人以因疫情未及時還款為由,要求金融機構注銷其不良信用記錄,該如何處理?
答:涉及金融信用記錄的案件,因參與醫療救助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確診住院、無癥狀感染隔離或疫情防控措施等因素導致金融機構未及時償還貸款或信用卡欠款,且金融機構將逾期還款記錄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金融機構撤銷相關不良記錄,依法維護當事人的信用權益。
不及物動詞如果金融投資者或金融消費者以金融機構利用疫情實施金融產品不當營銷行為為由,要求金融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怎么辦?
七。如果債券持有人以未按時支付利息、交叉違約、預期違約、合同目的未實現等為由主張提前還本付息的,而發行人以疫情為由抗辯,該怎么辦?
答:應根據債券發行與募集文件規定的違約事件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綜合考慮各種情況。根據法律規定,需要審查債券持有人訴請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以及發行人的抗辯是否成立。
至于債券持有人能否以發行人未按時支付利息為由,主張預期違約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進而解除合同,因為債券發行人未按時支付部分利息,并不代表發行人完全沒有償債能力。因此,一般情況下,不能僅僅是發行人未能按時支付第一期和第二期利息即發生根本違約,支持債券持有人提前償還本金的主張。但債券發行文件或相關合同對未支付利息是否導致合同終止等法律后果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
是否構成交叉違約情形,應當根據債券發行募集文件約定的相關條件,結合交叉違約的主體關系、對象范圍、金額比例、追加增信措施、還款能力等因素確定。如果發行方把上述情況辯護為疫情原因,就應該扎根。
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疫情發生時間、地區以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掌握適當的認定標準,以避免因持券人盲目提前兌付導致發行人流動性緊張,切實維護債券市場穩定。
八、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如投資者持股經歷了疫情期間,上市公司或其他虛假陳述行為賠償責任主體以疫情構成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或疫情防控措施嚴重影響上市公司內外部經營環境等為由請求相應扣減損失賠償金額的,應如何處理?
在具體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可綜合疫情持續時間、整體市場走勢情況、相關股票交易情況、個股價格變動與大盤指數及行業指數變動的相對關系等因素,判斷是否存在證券市場風險。對于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響較為嚴重的上市公司,應充分考慮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對公司內外部經營環境的影響,依法、公平、合理地確定當事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從而實現投資者保護與資本市場穩健發展的平衡。
欄目主編:王海燕
相關問答:中信信用卡的還款期限怎么算的?
中信銀行信用卡最后還款日是指賬單結賬以后,當期賬單約定的最晚還款到賬時間。中信銀行信用卡最后還款日為賬單日后順延19天(公務卡、返利卡除外),例:賬單日為每月10號,則到期還款日為每月29日(含29日當天)。
賬單日:就是銀行每個月出持卡人消費賬單的日期。
到期還款日:是指銀行每個賬單周期所對應的還款期限屆滿日。
免息還款期:從銀行記賬日到銀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
中信銀行信用卡最長免息期為50天,最短20天。刷卡消費日不同,持卡人可享受到的免息期長短不同,帳單日后一天消費可享受到最長免息期。
擴展資料:
中信銀行信用卡每月帳單日是隨系統生成的,對于每個持卡人都是固定的,不可以更改;首先要知道用戶自身的賬單日是幾號,還有消費的時期才能算出有多少天免息期的。消費的時間不同,免息期長短也不一樣的。
中信銀行信用卡賬單分期為一種事先約定還款期限,費用的還款形式,期數固定,故而手續費金額可以明確;
還最低還款額是一種形式更為自由的還款方式,期限不定,用戶可以自行控制時間,故而按日計息(利息自消費入賬當天開始每日按萬分之五計收,算到您還完全額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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