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債務誰承擔
公司分立后債務誰承擔公司分立后,債務承擔的處理規則如下:
(1)原則:分立后的公司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公司分立,屬于公司法人的變更,并不意味著分立前的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根據法律規定,在公司分立后,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例外:債權人與分立公司對債務處理另有約定,按照約定處理。公司在分立過程中應當與所有債權人協商,簽訂債務分擔協議,確定公司分立后的債務承擔問題。
但是,如果公司分立時對債務承擔的約定未經債權人認可,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
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了合同的一方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時候,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同時這期間不能有牟利行為,這條規定就包含了對債務承擔的承人和規定,作為債務承擔法律規定中的指導性原則。
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而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并存債務如何承擔?
實踐中,并存的債務承擔往往因第三人以擔保債的履行為目的加入合同關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債務承擔與保證性質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關系而成為主債務人之一,依連帶債務的規定,債權人可徑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
并存的債務承擔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債務為前提。原來的合同關系雖有可撤銷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銷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應與承擔時的原債務具有同一內容,不得超過原債務的限度。承擔后發生的利息及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應一并承擔。
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后,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
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系因第三人的清償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系。
1、并存債務承擔契約可以由承擔人與債權人訂立,也可由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
后面一種情形與免責的債務承擔不同,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因為承擔人承擔債務,不影響原債務人的義務,也不改變原定債務的內容,僅使原有的債之關系擴張。對于這種債之關系的擴張,在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該債之關系的擴張是連帶債務關系。因為債務人的增加、,債權人可以對任何一個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但承擔人在加入債務時的責任與原債務人相同,債權人只應收受一份給付;對于債務人,因為第二債務人的加入,原債務人的義務并沒有減少或者被取消。因此,原債務的給付內容并沒有發生變更,只是債之關系擴張成為連帶之債。
2、并存債務承擔行為應屬負擔行為。
因新的債務人加入,可清償的責任財產增加,債權人在這種情形下基本上只取得利益。同時,原債務人并沒有在此債務關系上免責,債權人因第三人加入債之關系而取得了更高的保障;對于債務加入人來說,不論是與債務人或是與債權人訂立并存債務承擔契約,都不需要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同意為前提,這與免責的債務承擔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并存債務承擔契約純屬負擔行為,而非處分行為。
3、并存債務承擔行為應為無因行為。
同免責的債務承擔一樣,成立并存債務承擔的原因法律關系并不影響該債務承擔的有效性,也有學者認為,如“以原債務有效為前提,可認為有因”,但通常來說,仍為無因行為。
4、承擔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應類推適用免責債務承擔的有關規定。
因為債務加入人加入債之關系后,只是債務人因素發生變化,債的同一性并沒有改變,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之關系,并存債務承擔并不是產生新的債。所以,承擔人加入后,債的內容還是以加入時原債務人現存的債務為準,原債務人引起法律關系可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加入人也可以此對抗債權人。反之,在加入人與原債務人訂約時,加入人因承擔債務的法律關系產生的對抗債務人的事由只能有限度地使用。因為并存債務承擔在未通知債權人時,保護利益尚未產生。如果已經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可能基于通知產生信賴,而疏于對原債務人采取適當的措施,因此,因加入人承擔債務而在債之關系上所生的抗辯必須排除適用。
5、對于第三人就債權做出的擔保,原則上不消滅,無論該擔保是人保或物保。
因為并存債務承擔后,原債務人并未脫離債務關系,對擔保不產生任何影響。因此,債權人仍可對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行使權利,但僅對原債務人繼續有效,對于承擔人的債務不發生擔保效力,除非擔保人另外加以承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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