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不可以用于死者生前的債務償還,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屬于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應得的財產性補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只能從其遺產中予以清償。?
死亡賠償金作為加害人賠償給受害方近親屬的物質性補償,不應屬于遺產,更不能用來償還受害方生前所欠債務或者稅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不能用于死者生前的債務償還,死亡賠償金賠付的對象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本人;且發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其性質為基于死者未來收入喪失而對其近親屬作的補償,故死亡賠償金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并非遺產,因此不可以抵償死者的債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死亡賠償不屬于遺產,不宜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認定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但是并沒有說“不應當”,且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是對死者的近親屬的賠償,其分割可以參考遺產的分配方法,即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債務人死亡的,應當由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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