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通俗解釋
保理合同是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拓展資料】
保理業務具備以下特點:
1.銀行通過受讓債權,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
2.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為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的支付;
3.銀行通過對債務人的還款行為、還款記錄持續性地跟蹤、評估和檢查等,及時發現風險,采取措施,達到風險緩釋的作用;
4.銀行對債務人的壞賬擔保屬于有條件的付款責任。
保理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761條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包括四個方面: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和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民法典》第761條對保理應當包含的要素種類沒有明確規定,在解釋上應該認為,保理商只履行一項內容即可,這也符合保理業務內容逐漸放寬的發展趨勢。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一項內容并不是任何一項,而只能是特定的一項,否則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質將發生根本改變。因為上述四項內容的排列組合會產生不同保理類型,這是確定保理合同主體權利義務的基礎。
第一、如果四項內容都具備,則是全保理類型,當然,將保理定義為只包含全保理,范圍太窄;
第二、如果僅缺少“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這項內容,則是有追索權的保理,當債務人最終不能履行債務時,保理商可以向讓與人追索或者請求其回購債權;
第三、如果保理商只“提供資金融通”,不提供另外三項內容的服務,在保理業務上亦是被允許的,比如保理商只提供資金融通的“隱蔽保理”,以及保理商提供資金融通并由讓與人代為催收的“代理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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