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在發生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等情況下,由新用人單位替代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但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特定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后還會依法延續存在。
一、合同履行勞動合同實行全面履行原則,包括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義務、法定規定的義務,也包括履行作為勞動合同內容的補充義務。
二、合同中止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合同中止制度,僅在一些政策性文件和部分省份地方性法規中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中止情形。主要包括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中止;因試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中止;因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中止以及因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中止等。
實務中,針對用人單位主張疫情為不可抗力與勞動者中止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號)第(一)條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可見,以疫情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尚無法律依據。
三、合同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于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采用口頭形式亦可實現勞動合同的變更。
四、合同承繼勞動合同的承繼是在發生分立、合并等用人單位主體變化的情況下,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原企業繼續履行,其實質上是一種勞動合同主體的法定變更,這種主體變更只限于用人單位。
五、合同續簽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意愿,經過協商一致,延續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合理安排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安排勞動者休息休假,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保質保量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
一、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權利義務1、用人單位義務
(1)支付勞動報酬。
a、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b、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婚喪假期間、探親假期間、產假期間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2)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
(4)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須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義務。
(7)用人單位發生變動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a、用人單位如果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b、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勞動者義務
(1)完成勞動任務
(2)提高職業技能
(3)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5)保密義務
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它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為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合同履行出現了困難,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因此,情勢變更原則的核心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保持合同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從而實現合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情勢變更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變更的情勢必須是重大的
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變更是指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某種原因導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利益、風險等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不能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的情形。因此,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變更必須是重大的,不能是一些小的變化或者次要的變化。
二、變更的情勢必須是無法預見的
變更的情勢必須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可以預見到變更的情勢,則不能以情勢變更原則為由進行合同的修改或解除。
三、變更必須是非當事人的原因導致的
變更的情勢必須是非當事人的原因導致的,不能是當事人自己的行為或者原因導致的。如果變更的情勢是當事人自己的原因導致的,則不能以情勢變更原則為由進行合同的修改或解除。
四、變更必須是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利益、風險等方面造成了實質性的影響
變更的情勢必須是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利益、風險等方面造成了實質性的影響,不能是一些次要的影響或者不重要的影響。如果變更的情勢只是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利益、風險等方面造成了次要的影響,則不能以情勢變更原則為由進行合同的修改或解除。
綜上所述,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為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合同履行出現了困難,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情勢變更原則的核心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保持合同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從而實現合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對于維護社會公正和合理的經濟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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