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后可以更改嗎
合同簽訂后是能進行更改的,在雙方協商一致后,是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簽訂后是可以變更合同內容的。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可能由于某些原因需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如對原合同中約定不夠清楚的部分加以明確、細化,或根據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加以調整或改變。這種對合同內容的修改或改變就是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有三個特點:
一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這是合同變更的前提和基礎;
二是合同變更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
三是合同變更是對合同內容的調整,但并未消滅原合同。
合同的變更,既可能是標的的變更,也可能是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或方式、擔保方式、違約責任或者爭議解決方式的變更。當然,合同主體也可以變更,但《民法典》中的合同變更僅指除合同主體外其他內容的變更,即狹義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
合同主體變更的情形
所謂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后者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合同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合同當事人代替舊的合同當事人,但合同的客體,即合同的標的并沒有發生變化。實際是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有兩種情形:
一是債權轉讓,即由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新債權人,從而使新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
二是債務承擔,即由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負擔債務。這兩種情況,債權人和債務人都發生了變化,債的性質和內容則沒有改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受疫情影響合同能否解除
受疫情影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能解除。因疫情發生以及防控疫情應急措施等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按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可以根據約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沒有約定的鼓勵和支持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經濟損失按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因為疫情被辭退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因為疫情被辭退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1、因為疫情被辭退的賠償標準是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來進行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按照活動者的工作時間長短來進行不同的確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合同未到期被辭退也不一定有補償金。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長期合同),在勞動關系中可以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情況下,連續工作超過十年以及連續簽訂過二次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可以被隨意辭退。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不能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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