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償還債務新政策是怎樣的
無力償還債務的最新規定是,在經過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延期還款。正常情況下債務人應該在約定的還款時間內還款,若還款時間到期后沒有債務清償能力,假如有擔保人,擔保人是要承擔擔保責任的,有抵押物的話,債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
一、無力償還債務新政策是怎樣的? 無力償還債務新政策是,經債權人同意的,可以延期還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二、對借款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總的來說,只要債務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并不會因為當事人暫時無力償還就可以免除還款義務,除非債權人同意,除了延期還款之外,也可以跟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另外,以轉移財產達到無力償還的表面現象的,債權人可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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