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不做了,保證金可以退嗎?
當時簽合同簽的三年,現在做了兩年了做不下去了。如果確定不想做了,就要盡快通知公司,切勿拖延,而且提出時要明確是通知公司解除合同,而不是申請解除,也不是申請退費,是通知。
很多加盟商簽約后,明明已經知道公司或者項目存在一定問題,但心存僥幸,總覺得公司不會欺騙,對公司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沒有及時向公司提出解約,錯過了維權的關鍵期。因為合同一直沒有解除,那加盟商很容易就錯過了冷靜期,如果是區域代理了,那這段時間內占用了公司的區域代理名額,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退費的比例。有一些加盟商知道公司及項目有問題,也向公司提出了解約,但不是通知公司解約,而是向公司申請解約,然后一直被公司以領導開會、領導出差等借口拖延時間,有些甚至被公司忽悠寫下了書面的退費申請,留下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2、必須保留提出解約的證據,可以是書面的解約通知書,也可以是微信聊天記錄。
有不少加盟商只是通過口頭或者直接打電話的方式告知公司不想做了,并沒有保留這個溝通的證據,到后面被公司拖延了大量時間后,才反應過來要維權,此時就缺乏證據證明曾經提出過解約,這個給維權增加了不少難度。最保險的方式,就是通過郵政ems的方式向公司投遞書面的解約通知書,并在快遞單上注明這個是某某解約通知書,保留好快遞底單,同時把解約通知書通過微信發送給公司的各個工作人員。
3、合同解除之后,就要積極跟公司洽談退加盟費事宜(重點、重點、重點,防止二次被坑)。
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后,要積極聯系公司洽談退款事宜,談的時候,不要說是因為資金不足、合伙人退出等自身原因,而是要從公司及項目本身的問題出發,委婉表達對項目的前景、對公司的實力等了解不夠,認為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及誤導等,再結合冷靜期,提出退款的合理性。
在協商過程中,一定要控制好時間,不要一味被公司拖延。
當加盟商要求公司退款時,公司的拖延戰術無非就是兩個,一個是借口說領導出差了,要下個星期或者下個月才回來,要等領導回來才能給回復;另一個就是公司幫忙轉讓加盟名額,轉讓成功后再退回加盟費。其實細想,以上兩個說辭漏洞百出。
首先,領導出差了,難道公司就不運轉了嗎?領導處理問題,就不能通過電話、微信等便捷溝通方式?一定要回公司才能處理?不可能吧。所以說,加盟商過去公司談退款,如果對方用這個借口搪塞,基本可以判斷該公司無任何和解的誠意,無非是拖延時間,拖到冷靜期結束罷了。
其二,公司幫忙轉讓加盟名額。如果公司是有心退款的,完全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加盟名額,再自行另行招商即可,為什么要幫加盟商轉讓呢?貓膩就在這里。
(1)口頭承諾幫忙轉讓名額,實際根本沒有行動。很好理解,有加盟商過來洽談,公司肯定是優先推薦空白市場,一是為了打開市場,能爭取新客戶肯定是優先爭取新客戶;二是原加盟商已經簽了合同,費用也繳納了,退費與否,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上。
(2)有些公司會跟加盟商補簽一份委托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由公司回收加盟名額,并由公司負責向第三人轉讓,轉讓后公司收取一部分手續費,剩余加盟費才退還給加盟商。這種方式就是坑中之坑。你想想,這份協議簽訂之后,加盟商得到了什么?什么都沒得到。加盟資格沒有了,加盟費也沒拿到,公司轉讓成功后,還要扣一部分手續費,公司沒轉讓成功的,公司什么責任都沒有,拖到冷靜期滿,或者拖到合同期滿后,公司輕飄飄一句“沒人要,轉不出去”,加盟商能怎么辦呢?
把握時間,防止有些加盟公司拖延時間,因為時間拖的越久,對加盟公司越有利。一般加盟公司會讓加盟商先寫一份退加盟費的申請書,等領導審批;也可能說不能退加盟費,但是可以幫助轉讓,如果有下家,就可以退出等等。有可能就會一直等下去,而錯過起訴的最佳時間。
4、公司明確拒絕退款的,那么加盟商就要盡快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加盟費。
起訴需要的證據:
(1)起訴需要需要提供加盟合同、收據、轉賬記錄等,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加盟關系,并且支付了相關款項。
(2)如果公司存在虛假宣傳情形的,需要提供公司的宣傳冊、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3)如果公司沒有特許經營備案的,需要提供商務部官網的備案查詢截圖。
(4)如果公司沒有商標的,需要提供商標局官網的查詢截圖。
(5)如果有其他損失(如:房租、裝修費、宣傳費、雇員工資等),則需要提供相應的合同、支付憑證及發票等。
起訴維權的時間:
根據規定,民事訴訟一審審限一般是六個月,二審審限一般是三個月,其中送達時間及鑒定等時間不計算在內。而且不同法院,由于案件數量差異較大,辦案時間也不盡相同。就廣州地區而言,從立案到開庭,再到拿到一審判決書,四五個月甚至更久都是很正常的,如果被告需要公告送達的,那么時間再增加45天(公告期30天+答辯期/上訴期15天)。
合同中保證金退還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買賣合同中保證金退還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擔保法》第89條、《合同法》第58條、117條的規定。如果想要退回保證金,必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的才行:一是已經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二是因不可歸咎于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三是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退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退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退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可以退還保證金;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相關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相關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如何交納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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