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什么?
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什么?
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的是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權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后履行義務一方)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辯權跟后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么?
先履行抗辯權跟后履行抗辯權區別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在傳統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構成要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三)適用條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根據大多數大陸法系合同法律的理論,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按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什么?通過上面文字的表述,相信大家都了解了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含義.其實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很好理解,就是不區分先后履行順序.如果大家還有什么疑問,可以結合先履行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的區別進行理解.
我國法律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什么
法律分析: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須具有以下要件1. 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2. 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 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4. 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民法典同時履行抗辯權
法律主觀:
同時履行抗辯權 的法律效力: 1.同時履行抗辯權能一時阻卻請求權行使; 2.同時履行抗辯權無請求合同相對方先為給付的效力,也無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 3.當事人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義務的,不構成違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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