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意向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看情況,意向書系預約合同,其法律效力止于本約合同簽訂時。若意向書雖具備合同主要條款,但當事人在意向書中明確約定了將來訂立正式合同的時間或條件,此時,應當認定該意向書為預約合同。關于其法律效力,若當事人如約簽訂本約合同時,應當認定當事人已履行意向書中約定的簽訂本約的義務,則意向書的效力于本約合同簽訂時已終止。
法律客觀:
仲裁協議對法院的法律效力:1、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如選擇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轄。關于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為大數國家所承認。但是亦有少數國家規定:仲裁協議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或者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向法院提起上訴。但在我國仲裁裁決被撤銷或被拒絕執行,當事人如不能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只能向法院起訴。2、另一方面,仲裁協議對法院的制約力還表現在,對仲裁機構基于有效仲裁協議所作出的有效裁決,法院負有執行職責。這體現了法院對仲裁的支持。3、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提供的文件。根據《聯合國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規定,為了使裁決能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勝訴的一方應在申請時提交:仲裁裁決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協議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是法院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
意向書的法律效力
“意向書”一詞在我國屬于舶來品,最早源于美國證券市場。目前,在我國商品房買賣、公司并購、股權轉讓等諸多領域廣泛適用。但對于意向書的性質及法律效力,司法實務中仍存在爭議。
觀點一:意向書屬于一種磋商性、談判性文件,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部分裁判文書認為,若意向書中既不具備合同的基本要素,也沒有為當事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只是當事人就合作內容進行了初步協商,以表明彼此合作意向,則當事人之間并未形成民事法律關系,此時,意向書不屬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具有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觀點二:意向書系預約合同,其法律效力止于本約合同簽訂時。
部分裁判文書認為,若意向書雖具備合同主要條款,但當事人在意向書中明確約定了將來訂立正式合同的時間或條件,此時,應當認定該意向書為預約合同。關于其法律效力,若當事人如約簽訂本約合同時,應當認定當事人已履行意向書中約定的簽訂本約的義務,則意向書的效力于本約合同簽訂時已終止。
觀點三:意向書等同于合同,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部分裁判文書認為,意向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另有部分裁判文書認為,若意向書中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時間、金額等合同基本要素,也應認為該意向書已經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否則,應按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意向書規定了雙方詳細的權利義務,則具有法律效力果只是單純的意向,沒有其他現實的約束,則法律效力無法體現。
合作意向書的特征
合作意向書的特征是:1.意向性與一致性,商務合作意向書的內容是各方原則性的意向,并非具體的目標和實施方法。協議與合同的內容要求必須是非常具體的、且有實施的操作性。它的具體內容應是經過協商雙方一致同意的,能表達雙方的共同意愿;2、協商性與臨時性,合作意向書是共同協商的產物,也是今后協商的基礎。在雙方簽署之后,仍然允許協商修改。合作意向書只是表達談判的初步成果,為今后談判作鋪墊;3、信譽性而非法律性,合作意向書是建立在商業信譽之上的,雖然對各方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協議與合同的執行具有法律強制性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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