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合同的生效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備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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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并預見其行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進行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真實。定金合同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
4、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5、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自定金給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當依照定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定金給付義務。
6、主合同有效。定金擔保合同是當事人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從合同,定金擔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時,定金合同無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約定可以獨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如果定金合同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所附的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至時定金合同才生效。定金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特殊的條款,為定金擔保合同的生效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二、簽訂合同時,定金、訂金的區別有哪些
1、定金的法律屬性。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定金的規定主要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七條。單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于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盡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6)定金擔保適用范圍僅限于合同之債,而不適用于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為反擔保。而且多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后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為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2、訂金的法律屬性。訂金也屬于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采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其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于,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
3、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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