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受托人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兩個受傷人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一條規定,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造成受托人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二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受托人的連帶責任適用情況
受托人的連帶責任適用于共同受托的情況下。共同受托,也就是委托人委托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權處理事務。
在實踐中,判斷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個問題:
(1)共同受托的代理權必須是由數個受托人共同行使的。
所謂共同行使,是指數個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即平等享有、共同享有的代理權,處理事務時只有經過全體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權。
它與重復委托的區別在于:委托是將同一委托事務通過兩個以上 委托合同 委托給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存在著多個委托關系;而共同受托是將同一委托事務在一個委托合同中委托給兩個以上的受托人,這里只存在著一個委托關系,不過委托關系的一方為復數主體。
共同受托人對委托事務的處理權未做分割時,應視為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發生爭執,應協商解決。
(2)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個受托人或者數個受托人沒有經過協商而擅自單獨行使代理權的,由此造成的損失,仍然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共同受托中的一個受托人與其他受托人協商后或者數個受托人共同協商后,單獨或者共同實施的委托行為,其實施的委托行為應該被認為是全體受托人的共同行為,由此而造成損失的,所有受托人依法應當對委托 合同的履行 承擔連帶責任。
三、怎么轉委托才合法有效
一般情況下,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代辦事宜后,是不能擅自將代辦的事宜再轉委托給他人代為行使辦理的。受托人擅自轉委托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約行為,也不合法。委托人在發現此類情況時,是可以要求解除委托合同,甚至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責任的。同時委托人也不對接受轉委托的人的行為負責,其行為造成的后果最終由擅自轉委托的受托人承擔。
因此,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受托人進行轉委托必須要合法。簡而言之,就是受托人在轉委托時應該要征得委托人同意。
轉委托要合法,原則上只要事先通過口頭、書面等形式征得委托人同意就可以了,一旦轉委托經委托人同意后,委托人就需要對接受轉委托的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在征得委托人同意時最好使用書面形式,方便保留證明,當有需要的時候,能作為證明材料。
在司法實踐中,轉委托一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轉委托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
2、轉委托原則上應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后追認)。受托人轉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委托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而轉委托的,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均依法產生轉委托的法律效力。
4、受托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權限范圍內,向他人轉委托其代理權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過其代理權限。
5、接受轉委托的人實質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受托人的代理人,故接受轉委托的人實施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法律分析:在有償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只要有過錯,并給委托人造成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在無償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過失下并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所謂重大過失是指一般人對該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都能預見到,而行為人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致使損害后果發生。由于無償委托合同,受托人沒有報酬,因此,其承擔責任相比有償委托合同要輕一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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