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如下:
1、當事人互負債務;
2、有先后履行順序;
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是: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義務: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不安抗辯權按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綜上所述,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擔保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法律主觀:
從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來看,擔保人是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擔保人可以行使的是 先訴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被經常使用到,而擔保人更多地則是行使先訴抗辯權,在債務人并未被 法院強制執行 債務的償還前,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義務。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 承擔保證責任 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 債務人財產 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 債務人破產 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 證據 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相應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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